Thursday, February 28, 2008

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2

三易洛魁人的氏族



我們現在來談一談摩爾根的另一發現,這一發現至少與他根據親屬制度恢復原始家庭形式有著同等重要的意義。摩爾根證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內部用動物名稱命名的血族團體,實質上是與希臘人的genea[氏族]、羅馬人的gentes[氏族]相同的;美洲的形式是原始的形式,而希臘-羅馬的形式是晚出的、派生的形式;原始時代希臘人和羅馬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社會組織,跟美洲印第安人的組織極其相似;氏族,直到野蠻人進入文明時代為止,甚至再往後一點,是一切野蠻人所共有的製度(就現有資料而言)。摩爾根證明了這一切以後,便一下子說明了希臘、羅馬上古史中最困難的地方,同時,出乎意料地給我們闡明了原始時代——國家產生以前社會制度的基本特徵。雖然這個發現在人們一旦知道它之後顯得十分簡單,但是,摩爾根只是最近才做到這一點的;在他於1871年出版的前一部著作中,他還沒有看透這個秘密,而這個秘密一揭開之後,就使一向那樣自信的英國原始史學家們一時[①]沉默了下去。



摩爾根普遍用以表示這种血族團體的拉丁語gens[氏族]一詞,像同意義的希臘語genos一詞一樣,來源於共同雅利安語的字根gan(德語為kan,因為在德語中,通例是用k代替雅利安語的g),gan的意思是“生育”。 Gens,genos,梵語的dschanas,哥特語(依照上面所說的通例)的kuni,古代斯堪的納維亞語和盎格魯撒克遜語的kyn,英語的kin,中古高地德意志語的,都同樣表示血族、世系。不過拉丁語的gens和希臘語的genos,都是專用以表示這樣的一种血族團體,這種團體自誇有共同的世系 (這裡指的是出自一個共同的男始祖),並且借某種社會的和宗教的製度而組成一個特殊的公社。但是這种血族團體的起源與本性,我們的一切歷史編纂學家迄今為止卻一直弄不清楚。



我們在前面,在研究普那路亞家庭時,已經看到原始形式的氏族是怎樣構成的。凡由於普那路亞婚姻,並且依照這種婚姻中必然佔統治地位的觀念而構成一個確定的女始祖即氏族創立者的公認後代的人,都是這種氏族的成員,這樣就組成了氏族。由於在這種家庭形式下父系血統不能確定,所以只承認女系。又由於兄弟不得娶自己的姊妹為妻,只能同其他世系的婦女結婚,所以,根據母權制,同這些異族婦女所生的子女,便列在氏族以外。這樣,留在血族團體內部的只有各代女兒的子孫;兒子的子孫則歸入其母親的氏族。一候這种血緣親屬集團構成一個與同一部落內其他類似集團相對來說的特殊集團,它又是什麼樣子呢?



摩爾根舉出易洛魁人的氏族,特別是塞訥卡部落的氏族,作為這種原始氏族的古典形式。這個部落內有八個氏族,都以動物的名稱命名:(1)狼,(2)熊,(3)龜,(4)海狸,(5)鹿,(6)鷸,(7)蒼鷺,(8)鷹。每個氏族內都盛行以下的習俗:



1.氏族選舉一個酋長(平時的首腦)和一個酋帥(軍事領袖)。酋長必須從本氏族成員中選出,他的職位在氏族內世襲,一旦出缺,必須立刻重新補上;軍事領袖,也可以從氏族以外的人中選出並且有時可以暫缺。由於易洛魁人奉行母權制,因而酋長的兒子屬於別一氏族,所以從不選舉前一酋長的兒子做酋長,而是往往選舉他的兄弟做酋長,或者選舉他的姊妹的兒子做酋長。所有的人,無論男女,都參加選舉。不過選舉須經其餘七個氏族確認,只有在這以後,當選為酋長的人才被隆重地,就是說由全易洛魁聯盟的聯合議事會委任。這樣做的意義,在後面就可以看出來。酋長在氏族內部的權力,是父親般的、純粹道義性質的;他手裡沒有強制的手段。此外,由於他的職位,他也是塞訥卡部落議事會以及全體易洛魁人聯盟的議事會的成員。酋帥僅僅在出征時才能發號施令。



2.氏族可以任意罷免酋長和酋帥。這仍是由男女共同決定的。被罷免的人,此後便像其他人一樣成為普通戰士,成為私人。此外,部落議事會也可以甚至違反氏族的意志而罷免酋長。



3.氏族的任何成員都不得在氏族內部通婚。這是氏族的根本規則,維繫氏族的紐帶;這是極其肯定的血緣親屬關係的否定表現,賴有這种血緣親屬關係,它所包括的個人才成為一個氏族。摩爾根由於發現了這個簡單的事實,就第一次揭示了氏族的本質。從前關於蒙昧人和野蠻人的報告,把構成氏族制度的各種集團,糊里糊塗地、不加分別地混為一談,統稱為部落、克蘭51、薩姆52等等,而且往往說,在這種集團內部禁止通婚,這證明以前人們對於氏族是多麼不了解。這便造成了一種不可救藥的混亂,麥克倫南先生就在這個混亂中得以充當拿破崙,用最後的判決建立了這樣的秩序:一切部落分為部落內部禁止通婚的(外婚制的)和許可通婚的 (內婚制的)兩種。他這樣把問題更加徹底混淆以後,便埋頭於最深沉的研究中,去探討在他的兩個無聊乏味的類別中,究竟哪一種較古:是外婚還是內婚。自從發現了那以血緣親屬關係為基礎的,因此其成員間不能通婚的氏族之後,這種荒謬的說法就不攻自破了。不言而喻,在我們見到易洛魁人時他們所處的那種發展階段,氏族內部禁止通婚是被嚴格遵守著的。



4.死者的財產轉歸其餘的同氏族人所有,它必須留在氏族中。因為易洛魁人所能遺留的東西為數很少,所以他的遺產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親屬分享;男子死時,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親的兄弟分享;婦女死時,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據同一理由,夫婦不能彼此繼承,子女也不得繼承父親。



5.同氏族人必須互相援助、保護,特別是在受到外族人傷害時,要幫助報仇。個人依靠氏族來保護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這一點;凡傷害個人的,便是傷害了整個氏族。因而,從氏族的血族關係中便產生了那為易洛魁人所絕對承認的血族復仇的義務。假使一個氏族成員被外族人殺害了,那麼被害者的全氏族就有義務實行血族復仇。起初是試行調解;行凶者的氏族議事會開會,大抵用道歉與贈送厚禮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的議事會提議和平了結事件。如果提議被接受,事情就算解決了。否則,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個或幾個複仇者,他們的義務就是去追尋行凶者,把他殺死。如果這樣做了,行凶者的氏族也沒有訴怨的權利,事情就算了結了。



6.氏族有固定的人名或幾套人名,在全部落內只有該氏族才能使用這些人名,因此,氏族個別成員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屬於哪一氏族。氏族的人名一開始就自行帶來氏族的權利。



7.氏族可以接納外人入族,並用這個辦法吸收他們為整個部落的成員。這樣,未殺死的俘虜,由於被一個氏族接納入族,就成為塞訥卡部落的成員,從而獲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權利。接納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據氏族的個別成員的提議而實行的:男子可以提議接納外人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議接納外人為自己的孩子;為了確認這種接納,必須舉行入族儀式。個別因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於大批接納別一氏族(得到它的同意)的人入族而重新興旺起來。在易洛魁人中間,入族儀式在部落議事會的公共集會上舉行,實際上已經變為一種宗教儀式。



8.印第安人的氏族有無專有的宗教祭祀,很難確定;不過印第安人的宗教儀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聯繫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六個一年一度的宗教節日期間,各個氏族的酋長和酋帥,由於他們的職位,都被列在“信仰守護人”以內,而執行祭司的職能。



9.氏族有著共同的墓地。紐約州境內四周都為白種人包圍的易洛魁人,他們的墓地現在已經絕跡了,但從前是存在過的。在其他印第安人那裡,這種墓地還保存著;例如,和易洛魁人有近親關係的吐斯卡羅臘人,他們雖然是基督徒,但在墓地上,每一氏族都獨成一排,所以,總是把母親而不是把父親和孩子埋在一排。而在易洛魁人中間,死者的全氏族都要參加葬儀,營造墳墓,致悼詞等等。



10.氏族有議事會,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決權的民主集會。這種議事會選舉、罷免酋長和酋帥,以及其餘的“信仰守護人”;它作出為被殺害的氏族成員接受贖罪獻禮(殺人賠償金)或實行血族復仇的決定;它收養外人加入氏族。總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權力機關。



典型的印第安人氏族的職能就是這樣。



“它的全體成員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衛自由的義務;在個人權利方面平等,不論酋長或酋帥都不能要求任何優越權;他們是由血親紐帶結合起來的同胞。自由、平等、博愛,雖然從來沒有明確表達出來,卻是氏族的根本原則,而氏族又是整個社會制度的單位,是有組織的印第安人社會的基礎。這就可以說明,為什麼印第安人具有那種受到普遍承認的強烈的獨立感和自尊心。”53到發現美洲的時候,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都是按照母權制組成為氏族。僅在某幾個部落如達科塔人的部落,氏族已然衰落;在另外幾個部落中間,如在奧季布瓦,奧馬哈等部落中間,氏族已經是按照父權制組成了。



在許多有五六個以上氏族的印第安人部落中間,我們遇到,每三四個或更多的氏族聯合成一個特殊的集團,摩爾根按照它的極相似的希臘式樣忠實地把印第安語的名稱譯過來,把這種集團叫作Phratrie(胞族)。例如,塞訥卡部落有兩個胞族;第一個胞族包括1-4四個氏族,第二個胞族包括5-8四個氏族。更詳細的研究表明,這種胞族大抵是當初由部落分裂成的最初的氏族;因為在氏族內部禁止通婚的情況下,每個部落必須至少包括兩個氏族才能獨立存在。隨著部落的增殖,每個氏族又分裂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這些氏族如今也作為單個的氏族而存在;而包括一切女兒氏族的最初的氏族,則作為胞族繼續存在。在塞訥卡人和大多數其他印第安人中間,一個胞族內的各氏族被認為是兄弟氏族,而別個胞族的各氏族則被認為是它們的從兄弟氏族,——這種稱呼,在美洲親屬制度中,像我們在前邊所看到的,都具有極其真實而明確的意義。塞訥卡人起初在胞族內也不能通婚,但是這種習俗久已廢除了,如今只限於氏族。塞訥卡部落有一種傳說,“熊”和 “鹿”兩個氏族是最初的氏族,其他氏族都是從這兩個氏族分化出來的。這個新組織紮下根以後,便根據需要而改變;要是某一胞族的一些氏族滅亡了,那麼為均衡起見,有時就從別的胞族中撥幾個氏族去補充它。因此,我們在不同的部落中間,可以看到名稱相同的氏族以不同的方式集結在各胞族中。



易洛魁人的胞族的職能,部分地是社會性質的,部分地是宗教性質的。 (1)胞族間互相賽球競技;每一胞族派出自己的優秀球員,其餘的人按胞族旁立觀看,並以本胞族球員的獲勝打賭。 (2)在部落議事會上,每個胞族的酋長和軍事領袖坐在一起,兩個胞族彼此相對,每個發言者都面對各胞族的代表講話,把他們當作特別的團體。 (3)如果部落內發生殺人事件,而行凶者與被害者不屬於同一個胞族時,被害者的氏族往往訴諸自己的兄弟氏族;於是這些氏族就舉行胞族議事會,把對方胞族作為一個整體進行交涉,使對方胞族也召集自己的議事會,以謀求事件的解決。因此,在這裡,胞族又以最初的氏族的資格出現,並且比它派生的較微弱的單個氏族更有獲勝的希望。 (4)在重要人物死亡時,對方胞族辦理安葬和喪禮,而死者胞族的成員則以死者的近親服喪人資格參與葬儀。酋長死時,對方胞族將出缺一事通知易洛魁人的聯盟議事會。 (5)在選舉酋長時,胞族議事會也出面參預。兄弟氏族對選舉的確認,被認為是一種當然的事情;但另一個胞族的氏族則可能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這個胞族的議事會即召開會議;如果議事會認為異議是正當的,選舉就算無效。 (6)從前,易洛魁人有一些特殊的宗教神秘儀式,白種人把它稱為巫術集會。這種神秘儀式在塞訥卡人那裡,是由兩個宗教團體舉行的;新會員入會時還舉行正式的入會的儀式;兩個胞族中各有一個這樣的團體。 (7)在征服時期[①],住在特拉斯卡拉四個區的四個lineages(血族),如果是——而這差不多是肯定的——四個胞族的話,那麼這證明,像希臘人的胞族以及德意志人的類似的血族團體一樣,這種胞族也都有軍事單位的意義;這四個血族在作戰時各成一隊,各穿自己的製服,有自己的旗幟和自己的首領。



正如幾個氏族組成一個胞族一樣,幾個胞族就古典形式來說則組成一個部落;而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則往往沒有胞族這種中間環節。那麼,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有什麼特徵呢?


1.有自己的地區和自己的名稱。每一部落除自己實際居住的地方以外,還佔有相當大的地區供打獵和捕魚之用。在這個地區之外,還有一塊廣闊的中立地帶,一直延伸到鄰近部落的地區邊上;在語言接近的各部落中間,這種中立地帶比較狹小,在語言不接近的各部落中間,中立地帶比較寬大。這種地帶跟德意志人的邊境森林、凱撒的蘇維匯人在他們地區四周所設的荒地相同;這也跟丹麥人和德意志人之間的(丹麥語為jarnved,limesDani-cus)、德意志人和斯拉夫人之間的薩克森森林和branibor(斯拉夫語,意即“防衛林”,勃蘭登堡這一名稱即由此而來)相同。由這種不確定的疆界隔開的地區,乃是部落的公有土地,而為相鄰部落所承認,並由部落自己來防衛,以免他人侵占。疆界的不確定,多半僅在人口大量增加的時候,才會在實際上感到不方便。部落的名稱,看來多半是偶然發生,而不是有意選擇的。隨著時間的進展,往往一個部落被鄰近各部落取了另外的名稱,與該部落自己使用的名稱不同,像德意志人的最初的歷史上的總稱“日耳曼人”是由克爾特人給他們取的一樣。



2.有獨特的、僅為這個部落所用的方言。事實上,部落和方言在實質上範圍是一致的;因分裂而形成新部落與新方言的事情,不久以前還在美洲發生,即至今日,也未必完全停止。在兩個衰落的部落合而為一的地方,有時例外地在同一個部落內說著兩種極為相近的方言。美洲各部落的平均人數在2000人以下;但是徹羅基部落卻有26000人,這是在合眾國說同一方言的數目最多的印第安人。



3.有隆重委任氏族所選出的酋長和軍事領袖的權利。



4.有罷免他們的權利,甚至可以違反他們氏族的願望而罷免他們。由於這些酋長和軍事領袖都是部落議事會的成員,部落對待他們有這種權利是當然的。凡已經組成部落聯盟而且一切部落都有代表參加聯盟議事會的地方,上述權利便轉歸聯盟議事會了。



5.有共同的宗教觀念(神話)和崇拜儀式。



“印第安人,是按照野蠻人方式信仰宗教的人民。”54他們的神話迄今還遠沒有得到考證性的研究;他們已經給自己的宗教觀念——各種精靈——賦予人的形象,但是他們還處在野蠻時代低級階段,所以還不知道具體的造像,即所謂偶像。這是一種正向多神教發展的自然崇拜與自然力崇拜。各部落各有其定期的節日和一定的崇拜形式,特別是舞蹈和競技;舞蹈尤其是一切宗教祭祀的主要組成部分;每一部落各自慶祝自己的節日。



6.有管理公共事務的部落議事會。它是由各個氏族的酋長和軍事領袖組成的——這些人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因為他們是隨時都可以罷免的;議事會公開開會,四周圍著其餘的部落成員,這些成員有權加入討論和發表自己的意見;決議則由議事會作出。按照通例,每個出席的人都可以隨意發表意見,婦女也可以通過她們所選出的演說人陳述自己的意見。在易洛魁人中間,最後的決定需要一致通過,跟德意志人的馬爾克公社在作出某些決定時一樣。部落議事會特別負有調整同其他部落的關係的責任;它接待和派遣使者,宣戰及媾和。要是發生戰爭,大多由志願者去作戰。在原則上,每一個部落只要沒有同其他部落訂立明確的和平條約,它同這些部落便都算是處在戰爭狀態。反對這種敵人的軍事行動,大多由一些優秀的戰士來組織;這些戰士發起一個戰爭舞蹈,凡參加舞蹈的人,就等於宣告加入了出征隊,隊伍便立刻組織起來,即刻出動。部落的領土若被侵犯,其防衛也大多由志願者來擔任。這種隊伍的出發和歸來,總要舉行公共的典禮。這種出征並不需要得到部落議事會的同意,沒有人去征求這種同意,也沒有人給予這種同意。這正和塔西佗所記述的德意志人扈從隊的私人出征一樣[①],不過德意志人的扈從隊伍,已具有比較常備的性質,而成為一種在平時也有組織,在戰時團結其他志願兵的強固核心了。這種武裝隊伍的人數一般不多;印第安人的最重要的出征,即使到距離很遠的地方去,也是由不大的戰鬥力量來進行的。假如有幾支這樣的扈從隊為了一次大規模戰事而聯合起來時,其中每支隊伍只服從它自己的首領;作戰計劃的統一,好歹由這些首領的議事會來保證。據阿米亞努斯·馬爾採利努斯的記載,4世紀阿勒曼尼人在上萊茵的作戰方法,就是如此。



7.在有些部落中間,有一個最高的首領,但他的權力很小。他是酋長之一,當需要緊急行動時,他應當在議事會召集會議作出最後決定之前採取臨時的措施。這是一種具有執行權力的官員的微弱萌芽,不過它在進一步發展方面多半都沒有結果;這種官員,如我們在後面將要看到的,雖不是到處,但在大多數場合,都是由最高軍事首長發展來的。



大多數的美洲印第安人,都沒有超過聯合為部落的階段。他們的人數不多的部落,彼此由廣大的邊境地帶隔離開來,而且為不絕的戰爭所削弱,這樣他們就以少數的人口占有遼闊的地區。親屬部落間的聯盟,常因暫時的緊急需要而結成,隨著這一需要的消失即告解散。但在個別地方,最初本是親屬部落的一些部落從分散狀態中又重新團結為永久的聯盟,這樣就朝民族[Nation]的形成跨出了第一步。在合眾國,我們在易洛魁人中間,便可以見到這種聯盟的最發達的形式。他們從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方(在這裡,他們大概是很大的達科塔族系的一個分支)遷移出來,經過長期漂泊才定居在今日的紐約州,並分成了五個部落:塞訥卡,卡尤加,奧嫩多加,歐奈達及摩霍克。他們以捕魚、打獵及原始園藝為生;住在大多用柵欄防衛起來的村落中。他們的人數從未超過兩萬;五個部落中有幾個氏族是共同的;他們說著同一種語言的非常近似的方言,佔有互相接壤的、為五個部落所瓜分的地區。因為這個地區是他們不久以前才征服來的,所以這些部落慣於團結起來對付被他們驅逐的部落,是自然而然的事。這樣至遲到15世紀初,就發展成為一種正式的“永世聯盟”,這種聯盟,一經意識到它的新的實力,便立刻具有了進攻的性質,在1675年前後,當它達到了極盛的時候,便征服了它四周的廣大土地,把這些地方上的居民一部分驅逐出境,一部分使之納貢。易洛魁人聯盟是尚未越過野蠻時代低級階段的印第安人(因而,墨西哥人、新墨西哥人9和秘魯人除外)所曾達到的最進步的社會組織。聯盟的基本特點如下:



1.五個血緣親屬部落以完全平等和在部落的一切內部事務上的獨立為基礎,結成永世聯盟。這种血緣親屬關係是聯盟的真實基礎。五個部落中有三個稱為父親部落,互為兄弟部落;其餘兩個稱為兒子部落,也互為兄弟部落。有三個氏族——最老的——在五個部落中都還存在著,另外有三個氏族在三個部落中都還存在著;這些氏族中的每一個氏族,其成員在所有五個部落中都被認為是兄弟。僅在方言上有差異的共同語言,便是共同世系的表現和證明。



2.聯盟的機關是聯盟議事會,由50個地位和威信平等的酋長組成;這個議事會對聯盟的一切事務作最後的決定。



3.這50個酋長,在聯盟成立時,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擔任專為聯盟目的而設立的新的公職。當出缺時,有關的氏族便重新進行選舉,同時有關的氏族也可以隨時罷免他們;不過委任權則屬於聯盟議事會。



4.聯盟的這些酋長們,在他們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長,享有參加部落議事會和表決的權利。



5.聯盟議事會的一切決議,須經全體一致通過。



6.表決是按部落舉行的,這樣,每個部落以及每個部落內的議事會全體成員,都必須一致贊成,決議才算有效。



7.五個部落議事會中每一個都可以召集聯盟議事會,但聯盟議事會本身不得自行召集。



8.會議在聚集起來的民眾面前公開舉行,每個易洛魁人都可以發言;但只有議事會才能作決定。



9.聯盟沒有一長制首長,即沒有主掌執行權的首腦。



10.但聯盟有兩個具有平等職能和平等權力的最高軍事首長(類似斯巴達人的兩“王”,羅馬的兩執政官)。



易洛魁人在其中生活了四百餘年、而且直至今日還生活於其中的整個社會制度,就是如此。我依據摩爾根,比較詳細地敘述了這種制度,因為我們在這裡有可能研究還不知有國家的一個社會的組織情況。國家是以一種與全體固定成員相脫離的特殊的公共權力為前提的,所以毛勒憑其正確的直覺,確認德意志的馬爾克制度是一種純粹社會的製度,雖然它以後大部分成了國家的基礎,但在本質上它是和國家不同的。因此,毛勒在他的一切著作中所研究的,是公共權力逐漸從馬爾克、鄉村、農戶、城市等最初的組織中產生,和與之並行產生的情形。 55我們從北美印第安人那裡可以看出,一個原來統一的氏族集團怎樣逐漸散佈於遼闊的大陸;各部落怎樣通過分裂而轉化為各民族,轉化為整個的部落集團;語言怎樣改變,以致不僅成了互相不懂的東西,而且差不多失去了原來統一性的任何痕跡;與此同時,在部落內部,單個的氏族怎樣分裂為好幾個氏族,老的母親氏族作為胞族保存下來,但是這些最老的氏族的名稱,在彼此相距極遠的、老早就分離了的部落中間仍是一樣的——“狼”和“熊”在大多數印第安部落中仍然是氏族的名稱。一般說來,上述的社會制度適用於印第安人的一切部落,只是有許多部落沒有達到親屬部落聯盟的程度罷了。



但是,我們也看到,氏族作為社會單位出現以後,氏族、胞族和部落這整個社會組織就怎樣以幾乎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因為是天然性)從這種單位中發展出來。這三種集團代表著不同層次的血緣親屬關係,每個都是閉關自守,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但是又互相補充。歸它們管轄的事情,包括低級階段上的野蠻人的全部公共事務。所以,我們凡遇見某一民族是把氏族作為社會單位時,我們也就可以去尋找類似前面所講的那種部落組織;凡有充足資料的地方,如在希臘人和羅馬人那裡,我們不僅能找出這種組織,而且也會確信,即使在沒有資料作為依據的地方,只要與美洲社會制度作一比較,也有助於我們解決最困難的疑難和啞謎。



而這種十分單純質樸的氏族制度是一種多麼美妙的製度呵!沒有大兵、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的。一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的全體即氏族或部落來解決,或者由各個氏族相互解決;血族復仇僅僅當作一種極端的、很少應用的威脅手段;我們今日的死刑,只是這種複仇的文明形式,而帶有文明的一切好處與弊害。雖然當時的公共事務比今日多得多,——家戶經濟是由一組家庭按照共產製共同經營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財產,僅有小小的園圃歸家戶經濟暫時使用,——可是,絲毫沒有今日這樣臃腫複雜的管理機關。一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不會有貧窮困苦的人,因為共產製的家戶經濟和氏族都知道它們對於老年人、病人和戰爭殘廢者所負的義務。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婦女在內。他們還不曾有奴隸;奴役異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沒有的。當易洛魁人在1651年左右征服伊利部落和“中立民族”56的時候,他們曾建議這兩個部落作為完全的平等的成員加入他們的聯盟;只是在被征服者拒絕了這個建議之後,才被驅逐出自己所居住的地區。凡與未被腐蝕的印第安人接觸過的白種人,都稱讚這種野蠻人的自尊心、公正、剛強和勇敢,這些稱讚證明了,這樣的社會能夠產生怎樣的男子,怎樣的婦女。


不久以前,我們在非洲看到了這種勇敢的例證。祖魯卡菲爾人在數年前,也像努比亞人在數月前一樣,——兩者都是至今還保存著氏族制度的部落——曾做出了任何歐洲軍隊都不能做到的事情。 57他們沒有槍砲,僅僅用長矛和投槍武裝起來,在英國步兵——在密集隊形戰斗上被公認為世界第一——的後裝槍的彈雨之下,竟然一直向前衝到刺刀跟前,不止一次打散英軍隊伍,甚至使英軍潰退,儘管在武器上非常懸殊,儘管他們根本沒有什麼服兵役,也不知道什麼是操練。英國人訴苦說,卡菲爾人比馬走得還快,一晝夜比馬走得還遠,這就可以證明這種野蠻人的能力和毅力。 “他們的最小的一條筋都暴栗起來,堅硬如鋼,像鞭條一樣。”——一位英國的畫家這樣說。



在沒有分化為不同的階級以前,人類和人類社會就是如此。要是我們把他們的狀況和現代絕大多數文明人的狀況作一比較,那麼就可以看出,在今日的無產者和小農同古代自由的氏族成員之間,差距是巨大的。



這是一個方面。但我們不要忘記,這種組織是注定要滅亡的。它沒有超出部落的範圍;部落聯盟的建立就已經標誌著這種組織開始崩潰,這一點我們在後面將會看到,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圖也表明了這一點。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沒有明確的和平條約的地方,部落與部落之間便存在著戰爭,而且這種戰爭進行得很殘酷,使別的動物無法和人類相比,只是到後來,才因物質利益的影響而緩和一些。全盛時期的氏族制度,如我們在美洲所見的,其前提是生產極不發展,因而廣大地區內人口極度稀少;因此,人類差不多完全受著同他異己地對立著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這也就反映在幼稚的宗教觀念中。部落始終是人們的界限,無論對別一部落的人來說或者對他們自己來說都是如此:部落、氏族及其製度,都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賦予的最高權力,個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動上始終是無條件服從的。這個時代的人們,雖然使人感到值得讚歎,他們彼此並沒有差別,他們都仍依存於——用馬克思的話說——自然形成的共同體的臍帶[①]。這種自然形成的共同體的權力必然要被打破,而且也確實被打破了。不過它是被那種使人感到從一開始就是一種退化,一種離開古代氏族社會的純樸道德高峰的墮落的勢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無恥的貪欲、狂暴的享受、卑劣的名利欲、對公共財產的自私自利的掠奪——揭開了新的、文明的階級社會;最卑鄙的手段——偷盜、強制、欺詐、背信——毀壞了古老的沒有階級的氏族社會,把它引向崩潰。而這一新社會自身,在其整整兩千五百餘年的存在期間,只不過是一幅區區少數人靠犧牲被剝削和被壓迫的大多數人而求得發展的圖畫罷了,而這種情形,現在比從前更加厲害了。



---------------------------------------


四希臘人的氏族



希臘人,像皮拉斯基人以及其他起源於同一部落的民族一樣,在史前時代,就已經按照美洲人的那種有機的序列——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聯盟組織起來了。胞族可能是沒有的,在多立斯人中間就是這樣;部落聯盟也不是到處都有成立的必要,但無論如何氏族是基本的單位。希臘人,在他們出現在歷史舞台上的時候,已經站在文明時代的門檻上了;他們與上述美洲部落之間,橫著差不多整整兩個很大的發展時期,亦即英雄時代的希臘人超過易洛魁人兩個時期。所以,希臘人的氏族也絕不再是易洛魁人的那種古老的氏族了,群婚[①]的痕跡正開始顯著地消失。母權制已讓位給父權制;正在產生的私有製就這樣在氏族制度上打開了第一個缺口。第二個缺口是第一個缺口的自然結果:由於在實行父權制以後,富有的女繼承人的財產在她出嫁時應當歸她的丈夫所有,從而歸別的氏族所有,所以,這便摧毀了整個氏族權利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把少女的財產保存在氏族以內,不僅容許少女在氏族內出嫁,而且也規定要這樣做。



根據格羅特的《希臘史》58,其中雅典的氏族是建立在以下的基礎上的:



1.共同的宗教祭把和祭司為把奉一定的神所擁有的特權。這種神被假想為氏族的男始祖,並用獨特的名稱作這種地位的標誌。



2.共同的墓地(參看狄摩西尼《反駁歐布利得》59)。



3.相互繼承權。



4.在受到侵害時提供幫助、保護和支援的相互義務。



5.在一定情況下,特別是在事關孤女或女繼承人的時候,在氏族內部通婚的相互權利和義務。



6.至少在某些情況下擁有共同財產,有自己的一位Archon (酋長)和一位司庫。



此後,幾個氏族結合為一個比較不那麼密切的胞族;但是在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到類似的相互權利與義務,特別是共同舉行一定的宗教儀式以及在胞族成員被殺害時進行追究的權利。一個部落的所有胞族,又有共同的定期舉行的祭祀,由一個從貴族(Eupa-triden)中間選出的Phylobasileus(部落酋長) 主持。



格羅特所說的,就是這樣。馬克思補充說:“但是,透過希臘氏族,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蒙昧人(例如易洛魁人)。”60要是我們作進一步的研究,那就看得更加清楚。



希臘的氏族還具有以下這幾個特徵:



7.按照父權制計算世系。



8.禁止氏族內部通婚,但女繼承人例外。這一例外及其確立成為規定,就證明舊時的規則仍然有效。這也是從下述普遍通行的原則中產生的,即婦女出嫁後,就不再參加本氏族的宗教儀式,而改行她丈夫的氏族的宗教儀式,注籍於她丈夫的胞族。根據這一點以及狄凱阿爾科斯的著名的一段話看來61,可知外婚乃是規則,而貝克爾在《哈里克爾》一書中徑直認為,無論什麼人都不得在本氏族內部通婚。 62



9.接納外人入族的權利;這是用家庭接納的辦法來實現的,不過要有公開的儀式,而且只限於例外情形。



10.選舉和罷免酋長的權利。我們知道,每一氏族都有自己的酋長;但是,任何地方都沒有說過這一職務是在一定的家庭裡世襲的。在野蠻時代結束以前,不大可能有嚴格的[①]世襲制,因為這種世襲制是同富人和窮人在氏族內部享有完全平等權利的秩序不相容的。



不僅格羅特,而且尼布爾、蒙森以及迄今為止的其他一切古典古代歷史編纂學家,都沒有解決氏族問題。不論他們多麼正確地敘述了氏族的許多特徵,但是他們總是把氏族看作家庭集團,因此便不能理解氏族的本性和起源。在氏族制度之下,家庭從來不是,也不可能是一個組織單位,因為夫與妻必然屬於兩個不同的氏族。氏族整個包括在胞族內,胞族整個包括在部落內;而家庭卻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內,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內。國家在公法上也不承認家庭,到今日為止,家庭不過存在於私法上而已。然而我們的全部歷史編纂學直至現在都是從以下一個荒誕的,尤其在18世紀已成為不可侵犯的假定出發的:未必早於文明時代的專偶制個體家庭,曾是社會和國家圍繞它而逐漸萌發起來的核心。

 



馬克思補充說: “格羅特先生應當進一步注意到,雖然希臘人是從神話中引伸出他們的氏族的,但是這些氏族比他們自己所創造的神話及其諸神和半神要古老些。”63摩爾根愛引用格羅特的話,因為後者是一個很有名望的和十分受人信任的證人。格羅特又說到,每個雅典氏族都有一個從它的假想的男始祖傳給他們的名稱;在梭倫時代以前,死者的財產一律由同氏族人繼承,在梭倫時代以後,死者如無遺言,其財產亦由同氏族人繼承;遇有殺害事件,首先是被害者的親屬有權利和義務向法庭控告犯罪者,其次是同氏族人,最後是同胞族人:



“我們所知道的關於最古的雅典法律的一切,都是以劃分成氏族和胞族為基礎的。”64氏族起源於共同祖先,成了“庸人學者”(馬克思語)65絞盡腦汁而不能解決的難題。既然他們很自然地認為這種祖先純粹是神話人物,他們便根本沒有可能解釋氏族是怎樣從許多彼此相鄰的、起初完全沒有親屬關係的家庭中產生出來的,然而單是為了解釋氏族的存在,他們還是非這樣做不可。這樣他們便陷入了說空話的圈子,不能超出這樣一個論題:族系的確是一種虛構,但氏族是一個現實,因之,格羅特終於說(括弧內的話是馬克思加的):



“我們只是偶而聽到這種族系,因為僅僅在一定的、特別隆重的場合才公開把它提出來。可是,比較卑微的氏族也有其共同的宗教儀式(這真奇怪,格羅特先生! ),有一個共同的超人的男始祖和族系,像比較有名的氏族那樣(格羅特先生,這在比較卑微的氏族那裡真十分奇怪呵!);根本的結構和觀念的基礎(親愛的先生!不是觀念的而是物質的,直白地說是肉慾的!)在一切氏族中都是相同的。”66



馬克思把摩爾根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概括如下:“與原始形態的氏族——希臘人像其他凡人一樣也曾有過這種形態的氏族——相適應的血緣親屬制度,保存了全體氏族成員彼此之間的親屬關係的知識。他們從童年時代起,就在實踐上熟悉了這種對他們極其重要的事物。隨著專偶製家庭的產生,這種事物就湮沒無聞了。氏族名稱創造了一個族系,相形之下,個體家庭的族系便顯得沒有意義。氏族名稱的作用就在於使具有這種名稱的人不忘他們有共同世系的事實;但是氏族的族系已經十分久遠,以致氏族的成員,除了有較近的共同祖先的少數場合以外,已經不能證明他們相互之間有事實上的親屬關係了。氏族名稱本身就是共同世系的證據,而且除了接納外人入族的情形以外,也是不可更改的證據。反之,像格羅特[①]和尼布爾所作的那樣,把氏族變為純粹虛構和幻想的產物,從而事實上否定氏族成員之間的任何親屬關係,這是只有‘觀念的’、亦即蟄居式的書齋學者才能幹出來的事情。由於血族聯繫(尤其是專偶制發生後)已經湮遠,而過去的現實看來是反映在神話的幻想中,於是老實的庸人們便作出了而且還在繼續作著一種結論,即幻想的族系創造了現實的氏族!”67



胞族,像在美洲人那裡一樣,是一種分裂成幾個女兒氏族同時又把它們聯合起來的母親氏族,這種母親氏族常常還能表明所有這些女兒氏族出自一個共同的男始祖。比如,據格羅特說:



“赫卡泰胞族的所有同時代的成員,都承認在第十六親屬等級內有一個共同的神為其男始祖。”68



所以,這一胞族的一切氏族都是真正的兄弟氏族。在荷馬的詩篇中,還把胞族看作軍事單位,在那著名的一段中,奈斯托爾勸告亞加米農說:要按照部落和胞族來編制軍隊,以便胞族幫助胞族,部落幫助部落。 69此外,胞族在其成員被害時有追究的權利和義務;可見在較早的時代,胞族也有血族復仇的義務。其次,胞族有共同的神殿和節日,而且,從古代雅利安人的傳統的自然崇拜而來的全部希臘神話,其發展本身,實質上也是由氏族及胞族所製約並在它們內部進行的。再次,胞族有一個胞族長 (phratriarchos),據德·庫朗日說,它還有全體大會,通過必須執行的決定,擁有法庭和行政機關。 70甚至以後的輕視氏族的國家,也給胞族保留下了若干公共的行政性的職能。



幾個親屬胞族構成一個部落。在阿提卡,共有四個部落,每個部落有三個胞族,每個胞族有三十個氏族。這樣細密的集團劃分,是以有意識的和有計劃的干涉自然形成的秩序為前提的。至於這是怎樣發生的,什麼時候發生的,發生的原因何在,希臘歷史都沒有提到,希臘人自己關於他們的歷史所保存下來的記憶僅僅追溯到英雄時代為止。



擁擠在一個比較小的地區上的希臘人,其方言上的差異不像在廣大的美洲森林中那樣顯著;但是就是在這裡我們也看到,只有主要方言相同的部落才聯合成為一個大的整體;甚至小小的阿提卡也有獨特的方言,這一方言後來獲得了統治地位而成為共同的散文語言。



在荷馬的詩中,我們可以看到希臘的各部落大多數已聯合成為一些小民族;在這種小民族內部,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完全保持著它們的獨立性。它們已經住在有城牆保護的城市裡;人口的數目,隨著畜群的增加、農業的擴展以及手工業的萌芽而日益增長;與此同時,就產生了財產上的差別,隨之也就在古代自然形成的民主制內部產生了貴族分子。各個小民族



,為了佔有最好的土地,也為了掠奪戰利品,進行著不



斷的戰爭;以俘虜充作奴隸,已成為公認的製度。



這些部落和小民族的組織如下:



1.常設的權力機關為議事會,這種議事會最初大概是由各氏族的酋長組成的,後來,由於其人數增加得太多,便由其中選出的一部分人組成,這就造成了發展和加強貴族分子的機會;狄奧尼修斯所描述的英雄時代的議事會正是這樣由貴族(kratistoi)組成的71。議事會對於一切重要問題作出最後決定;例如,在埃斯庫羅斯的作品中就談到過忒拜議事會曾作了一個對當時局勢有決定意義的決議,即為伊托克利斯舉行榮譽葬禮,而波呂涅克斯的屍體則扔出去讓狗吃掉。 72隨著國家的設立,這種議事會就變為元老院了。



2.人民大會(agora[阿哥臘])。我們在易洛魁人中間已經看到,當議事會開會時,人民——男男女女都站在周圍,有秩序地參加討論,這樣來影響它的決定。在荷馬所描寫的希臘人中間,這種“圍立”[Umstand](這是古代德意志人的法庭用語)已經發展成為一種真正的人民大會,這種情形在古代德意志人那裡也有。人民大會由議事會召集,以解決各項重要事務;每個男子都可以發言。決定是用舉手(埃斯庫羅斯的《求援女》)或歡呼通過的。人民大會是最高級的權力,因為,正如舍曼所說(《希臘的古代》),



“當談到一件須要人民協助來辦的事情的時候,荷馬並未向我們指出任何可以違反人民意志而強迫他們來這樣做的手段”73。



原來,當部落中每個成年男子都是戰士的時候,那脫離了人民的、有可能和人民對抗的公共權力還不存在。自然形成的民主制還處於全盛時期,所以無論在判斷議事會的或者巴賽勒斯的權力與地位時,都應當以此為出發點。



3.軍事首長(Basileus[巴賽勒斯])。關於這一點馬克思說道:“歐洲的學者們大都是天生的宮廷奴才,他們把巴賽勒斯變為現代意義上的君主。共和黨人美國佬摩爾根是反對這一點的。他極其辛辣地、但很公正地說到油滑的格萊斯頓先生和他的《世界的少年時代》一書74:



‘格萊斯頓先生向我們把英雄時代的希臘酋長描寫成國王和公侯,而且還給他們加上紳士的資格,但是他本人不得不承認:總的說來,我們發現在他們那裡似乎有長子繼承的習慣或法律,而且規定得很充分但是並不是明確到了極點’75。 ”



看來,格萊斯頓先生本人也會覺得,帶有這種保留條件的長子繼承製,也已經充分地等於沒有,儘管並不是明確到了極點地等於沒有。



我們已經看到,易洛魁人和其他印第安人的酋長職位是怎樣繼承的。一切職位多半都是在氏族內部選舉的,因而是在氏族範圍內繼承的。出缺時,最親近的同氏族男親屬——兄弟,或姊妹的兒子,逐漸享有了優先權,除非有理由屏棄他。因此,如果說在希臘人中間,在父權制統治之下,巴賽勒斯的職位通常是傳給兒子或兒子中的一個,那麼這僅僅證明,兒子們在這裡很有可能通過人民選舉而獲得繼承權,但決不證明不經過人民選舉就實行合法繼承。這裡所說的情況,在易洛魁人和希臘人那裡,就是氏族內部特殊的貴族家庭的最初萌芽,而在希臘人那裡,除此之外還是未來的世襲元首或君主制的最初萌芽。因此,這種推想說明,希臘人的巴賽勒斯,正像羅馬的“王”(勒克斯)一樣,必定是或者由人民選舉的,或者為人民的公認的機關——議事會或人民大會— —所認可的。



在《伊利亞特》裡,勇士的統領亞加米農,並不是作為希臘人的最高國王,而是作為圍城盟軍的最高統帥而出現的。當希臘人中間發生內訌時,奧德賽在一段著名的話中指明了他的這一地位:多頭指揮是不好的,應該由一個人做統帥等等(此外還有一節人人愛誦的關於權杖的詩,但這是後人加的)。 69“奧德賽在這裡並不是講述統治的形式,而是要求服從戰爭中的最高統帥。對於在特洛伊城下僅僅作為軍隊出現的希臘人說來,人民大會是進行得十分民主的。阿基里斯在說到贈品,即說到分配戰利品時,他總是既不讓亞加米農也不讓其他某個巴賽勒斯來分配,而是讓‘亞該亞人的兒子們’即人民來分配。‘宙斯所生的 ’,‘宙斯所養的’這一類稱號,不能證明任何東西,因為每個氏族都起源於一個神,而部落首長的氏族則起源於一個‘更顯赫’的神,在這裡就是起源於宙斯。甚至人身不自由的人,例如牧豬人優瑪士等人,也都是‘神的’(dioi和theioi),這是在《奧德賽》中所描述的情形,即在比《伊利亞特》晚得多的時期中發生的情形;在這本《奧德賽》中,‘英雄’的稱號還給予傳令官木利奧斯和盲人歌手德莫多克。[①]簡言之,希臘著作家用來表示荷馬所說的王權的 basileia[巴賽勒亞]一詞(因為這一權力的主要特徵是軍事的統率),在同時存在議事會和人民大會的情況下,其意不過是軍事民主製而已。”(馬克思語)76巴賽勒斯除軍事的權限以外,還有祭把的和審判的權限;審判的權限沒有詳細規定,但祭祀的權限是他作為部落或部落聯盟的最高代表而被賦予的。關於民政、行政的權限從來沒有提到過;但是巴賽勒斯由於職位的關係大概也是議事會的成員。可見,用



來翻譯Basileus一詞,在語源上是完全正確的,因為



(Kuning)是由而來的,即氏族酋長的意思。不過,古希臘文的basileus跟現代意義的一詞是完全不相符合的。修昔的底斯把古代的 basileia很確定地叫作,即由氏族產生的意思,並說basileia有明確規定的、因而是有限的權限。 77亞里士多德也說,英雄時代的basileia是對自由人的統率,巴賽勒斯是軍事首長、法官和最高祭司78;可見,巴賽勒斯並未握有後來的意義上的統治權力。[①]這樣,我們看到,在英雄時代的希臘社會制度中,古代的氏族組織還是很有活力的,不過我們也已經看到,它的瓦解已經開始:由子女繼承財產的父權制,促進了財產積累於家庭中,並且使家庭變成一種與氏族對立的力量;財產的差別,通過世襲貴族和王權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對社會制度發生反作用;奴隸制起初雖然僅限於俘虜,但已經開闢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古代部落對部落的戰爭,已經逐漸蛻變為在陸上和海上為攫奪牲畜、奴隸和財寶而不斷進行的搶劫,變為一種正常的營生,一句話,財富被當作最高的價值而受到讚美和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濫用來替暴力掠奪財富的行為辯護。所缺少的只是一件東西,即這樣一個機關,它不僅保障單個人新獲得的財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產製傳統的侵犯,不僅使以前被輕視的私有財產神聖化,並宣布這種神聖化是整個人類社會的最高目的,而且還給相繼發展起來的獲得財產從而不斷加速財富積累的新的形式,蓋上社會普遍承認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這樣一個機關,它不僅使正在開始的社會分裂為階級的現象永久化,而且使有產者階級剝削無產者階級的權利以及前者對後者的統治永久化。



而這樣的機關也就出現了。國家被發明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