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28, 2008

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3

五雅典國家的產生



國家怎樣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機關,部分地用設置新機關來排擠掉它們,並且最後全部以真正的國家機關來取代它們而發展起來;同時受這些國家機關支配的,因而也可以被用來反對人民的,武裝的“公共權力”,又怎樣代替了氏族、胞族和部落中自己保衛自己的真正的“武裝的人民”——關於這一切,至少是它的初始階段,再好莫過於從古雅典來加以研究。各種形式的更替,基本上已由摩爾根描繪出來了;我所要補充的,多半是引起這種形式更替的經濟內容。



在英雄時代,雅典人的四個部落,還分居在阿提卡的各個地區;甚至組成這四個部落的十二個胞族,看來也還有自己單獨的居住地,即凱克羅普斯的十二個城市。制度也是英雄時代的製度:人民大會,人民議事會和巴賽勒斯。從有成文歷史的時候起,土地已被分割而成了私有財產,這種情形正是和野蠻時代高級階段末期已經比較發達的商品生產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商品交易相符合的。除了穀物以外,還生產葡萄酒和植物油;愛琴海的海上貿易,逐漸脫離腓尼基人的控製而大半落於阿提卡居民之手。由於地產的買賣,由於農業和手工業、商業和航海業之間的分工的進一步發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員,很快就都雜居起來;在胞族和部落的地區內,移來了這樣的居民,他們雖然也是本民族的同胞,但並不屬於這些團體,因而他們在自己的居住地上被看作外人。在和平時期,每一個胞族和每一個部落都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務,也不向雅典的人民議事會或巴賽勒斯請示。但是那些住在胞族或部落的地區內而不屬於這個胞族或部落的人,自然是不能參與這種管理的。



這就擾亂了氏族制度機關的正常活動,以致在英雄時代就需要設法補救。於是實行了據說是提修斯所規定的製度。這一改變首先在於,在雅典設立了一個中央管理機關,就是說,以前由各部落獨立處理的一部分事務,被宣佈為共同的事務,而移交給設在雅典的共同的議事會管轄了。由於這一點,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進了一步:相鄰的各部落的單純的聯盟,已經由這些部落融合為單一的民族[Volk]所代替了。於是就產生了凌駕於各個部落和氏族的法的習慣之上的雅典普遍適用的民族法[Volksrecht];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區,也取得了確定的權利和新的法律保護。但這樣一來就跨出了摧毀氏族制度的第一步,因為這是後來容許不屬於全阿提卡任何部落並且始終都完全處於雅典氏族制度以外的人也成為公民的第一步。據說是提修斯所規定的第二個制度,就是把全體人民,不問氏族、胞族或部落,一概分為Eupatriden即貴族、Geomoren即農民和Demiurgen即手工業者三個階級,並賦予貴族以擔任公職的獨占權。不過這一劃分,除了由貴族擔任公職以外,並沒有起什麼作用,因為除此以外,它並沒有規定各個階級之間的任何權利上的差別。[①]但它有著重大的意義,因為它向我們展示了新的、悄悄發展起來的社會要素。它表明,由一定家庭的成員擔任氏族公職的習慣,已經變為這些家庭擔任公職的無可爭辯的權利;這些因擁有財富而本來就有勢力的家庭,開始在自己的氏族之外聯合成一種獨特的特權階級;而剛剛萌芽的國家,也就使這種霸占行為神聖化。其次,它表明,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的分工已經如此牢固,以致以前氏族和部落的劃分在社會意義方面已不是最重要的。最後,它宣告了氏族社會和國家之間的不可調和的對立;建立國家的最初企圖,就在於破壞氏族的聯繫,其辦法就是把每一氏族的成員分為特權者和非特權者,把非特權者又按照他們的職業分為兩個階級,從而使之互相對立起來。



以後的雅典政治史,直到梭倫時代,知道得很不完全。巴賽勒斯一職已經廢除;國家首腦人物已由貴族中所選出的執政官來充任。貴族的統治日益加強,到了公元前600年左右,已經變得令人不能忍受了。這時,貨幣和高利貸已成為壓制人民自由的主要手段。貴族們的主要居住地是雅典及其近郊,在那裡,海上貿易以及附帶的有時仍然進行的海上掠奪,使貴族們發財致富,並使貨幣財富集中在他們手中。由此而日益發達的貨幣經濟,就像腐蝕性的酸類一樣,滲入了農村公社的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傳統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貨幣經濟絕對不能相容;阿提卡小農的破產是與保護他們的舊的氏族聯繫的鬆弛同時發生的。債務契約和土地抵押(雅典人已經發明了抵押辦法)既不理會氏族,也不理會胞族。而舊的氏族制度既不知有貨幣,也不知有貸款,更不知有貨幣債務。因此,貴族的日益擴展的貨幣統治,為了保護債權人對付債務人,為了使貨幣所有者對小農的剝削神聖化,也造成了一種新的習慣法。在阿提卡的田地上到處都豎立著抵押柱,上面寫著這塊地已經以多少錢抵押給某某人了。沒有豎這種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還押款或利息而出售,歸貴族高利貸者所有了;農民只要被允許作佃戶租種原地,能得自己勞動生產品的六分之一以維持生活,把其餘六分之五作為地租交給新主人,那他就謝天謝地了。不僅如此,如果出賣土地所得的錢不夠還債,或者債務沒有抵押保證,那麼債務人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賣到國外去做奴隸,以償還債務。父親出賣子女—— 這就是父權制和專偶制的第一個果實!要是吸血鬼還不滿足,那麼他可以把債務人本身賣為奴隸。雅典人民的文明時代的歡樂的曙光,就是如此。



以前,當人民的生活條件和氏族制度還相適應時,這樣的變革是不可能的;但是現在這一變革發生了,人們不知道它是怎樣發生的。我們暫且迴轉來看一下易洛魁人吧。這時強加在雅典人身上而他們可以說並未參與策劃並且又確乎違反他們意志的狀況,在易洛魁人中間是不能想像的。在易洛魁人那裡,年年不變的生產生活資料的方式,決不會產生這種彷彿從外面強加的衝突,這種富人與窮人、剝削者與被剝削者之間的對立。易洛魁人離支配自然的地步還遠得很,但是在他們能起作用的自然界限以內,他們是支配著自己的生產的。除開他們的小小園圃的歉收,他們的河流湖泊內的魚類的罄竭以及森林中獵物的絕跡以外,他們知道他們獲取生活資料的方式會產生什麼結果。所必然產生的結果是生活資料,儘管有時少,有時多;但是決不會產生那種無意中產生的社會變革,氏族聯繫的破裂,或同氏族人和同部落人分裂為互相鬥爭的對立階級。生產是在極狹隘的範圍內進行的,但生產品完全由生產者支配。這是野蠻時代的生產的巨大優越性,這一優越性隨著文明時代的到來便喪失了。奪回這一優越性,但是以今日人類所獲得的對自然的有力支配以及今日已有可能的自由聯合為基礎,這將是下幾代人的任務。



希臘人的情形就不同了。業已出現的對畜群和奢侈品的私人佔有,引起了單個人之間的交換,使產品變成了商品。這就包含著隨之而來的全部變革的萌芽。當生產者不再直接消費自己的產品,而是通過交換把它轉讓出去的時候,他們就失去了對自己的產品的支配權力。他們已不再知道產品的結局如何,於是產品有那麼一天被用來反對生產者、剝削和壓迫生產者的可能性便產生了。因此,不論哪一個社會,只要它不消滅單個人之間的交換,它便不能長久保持對它自己的生產的支配,不能長久保持對自己生產過程的社會效果的控制。



然而,產品是怎樣在單個人之間的交換發生以後以及隨著產品變成商品而迅速地支配了它的生產者的——這一點雅典人不得不親自來體驗了。隨著商品生產,出現了個人單獨經營的土地耕作,以後不久又出現了個人的土地所有製。隨後就出現了貨幣,即其餘一切商品都可以和它交換的普遍商品。但是當人們發明貨幣的時候,他們並沒有想到,這樣一來他們就創造了一種新的社會力量,一種整個社會都要向它屈膝的普遍力量。這種未經它自身創造者的預知並違反其意志而突然崛起的新力量,就以其全部青春時代的粗暴性使雅典人感受到它的支配了。



怎麼辦呢?古老的氏族制度,不僅無力反對貨幣的勝利進軍,而且它也絕對沒有辦法能在自己的結構內部給貨幣、債權人、債務人以及逼債等找到立足之地。但是新的社會力量已經存在;挽回舊的美好時光的虔誠願望和渴望,都沒有能再把貨幣和高利貸從世界上消除。而且,在氏族制度中已經打開了一系列其他的次要缺口。在全部阿提卡境內,特別是在雅典城本身,各氏族和胞族的成員相互雜居,已經一代比一代厲害了,儘管這時雅典人仍然只能把土地而不能把自己的住宅賣給本氏族以外的人。隨著工業和交換的進一步發展,各種生產部門——農業、手工業(在手工業內又有無數行業)、商業、航海業等——之間的分工日益充分地發展起來;居民現在依其職業分成了相當穩定的集團;其中每個集團都有好多新的共同的利益,這種利益在氏族或胞族內是沒有存在的餘地的,因而就需要創設新的公職來處理這種利益。奴隸的數量已經大大增加,那個時候肯定就已經遠遠超過自由的雅典人的數量;氏族制度最初並沒有奴隸制,因而也就沒有控制這大批非自由人的手段。最後,貿易把許多外地人吸引到雅典來,這些外地人是為了易於賺錢而定居這裡的;按照舊制度,他們既沒有權利,也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儘管有傳統的容忍精神,他們仍然是人民中間令人不安的異己分子。



一句話,氏族制度已經走到了盡頭。社會一天天成長,越來越超出氏族制度的範圍;即使是最嚴重的壞事在它眼前發生,它也既不能阻止,又不能剷除了。但在這時,國家已經不知不覺地發展起來。最初在城市和鄉村間,然後在各種城市勞動部門間實行的分工所造成的新集團,創立了新的機關以保護自己的利益;各種公職都設置起來了。這時,年輕的國家首先就需要一支自己的軍事力量,而在操航海業的雅典人中間,起初只能是一支海上的軍事力量,用以進行個別的小規模戰爭和保護商船。在梭倫以前的一個不能確知的時期,設置了諾克拉里,即小規模的區,每個部落設十二個;每一諾克拉里必須提供一隻戰船,配備上武器和船員,此外,還要提供兩個騎士。這個設施對氏族制度起了雙重的破壞作用;第一,它造成了一種已不再直接等同於武裝起來的全體人民的公共權力;第二,它第一次不依親屬集團而依共同居住地區為了公共目的來劃分人民。這有什麼意義,可以從下面看出來。



既然氏族制度對於被剝削的人民不能有任何幫助,於是就只有期望正在產生的國家。而國家也確實以梭倫制度的形式給予了這種幫助,同時它又靠犧牲舊制度來增強自己。梭倫揭開了一系列所謂政治革命,而且是以侵犯所有製來揭開的,至於他在公元前594年實現改革的方式,我們在這裡可以不談。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為了保護一種所有製以反對另一種所有製的革命。它們如果不侵犯另一種所有製,便不能保護這一種所有製。在法國大革命時期,是犧牲封建的所有製以拯救資產階級的所有製;在梭倫所進行的革命中,應當是損害債權人的財產以保護債務人的財產。債務簡單地被宣布無效了。詳情我們雖然不太清楚,但是梭倫在他的詩中自誇說,他清除了負債土地上的抵押柱,使那些因債務而被出賣和逃亡到海外的人都重返家園。這只有通過公開侵犯財產所有權才能做到。的確,一切所謂政治革命,從頭一個起到末一個止,都是為了保護一種財產而實行的,都是通過沒收(或者也叫作盜竊)另一種財產而進行的。所以毫無疑問,2500年來私有財產之所以能保存下來,只是由於侵犯了財產所有權的緣故。



但現在必須防止這種使自由的雅典人變為奴隸的情形重演。這一點,首先是通過普遍實行的措施而做到的,例如禁止締結以債務人的人身作抵押的債務契約。此外,又規定了個人所能佔有的地產的最大數額,以便至少把貴族對於農民土地的無限貪欲限制一下。然後又對製度本身作了修改;對我們說來,最重要的有以下幾點:



議事會規定由400人組成,每一部落為100人;因此在這裡,部落依然是基礎。不過這是新的國家組織從舊制度中接受下來的唯一方面。至於其他方面,梭倫把公民按照他們的地產和收入分為四個階級;500、300及150袋穀物(1袋約等於41公升),為前三個階級的最低限度的收入額;地產少於此數或完全沒有地產的人,則屬於第四階級。一切公職只有三個上等階級的人才能擔任;最高的公職只有第一階級的人才能擔任;第四階級只有在人民大會上發言和投票的權利,但是,一切官吏都是在這裡選出的,一切官吏都要在這里報告自己的工作;一切法律都是在這裡制定的;而第四階級在這裡佔多數。貴族的特權,部分地以財富特權的形式得到更新;但人民卻保留有決定的權力。此外,四個階級都是新的軍隊組織的基礎。前兩個階級提供騎兵,第三階級提供重裝步兵,第四階級提供不穿甲胄的輕裝步兵或在海軍中服務,大概還領薪餉。



這樣,在製度中便加入了一個全新的因素——私有財產。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按照他們的地產的多寡來規定的,於是,隨著有產階級日益獲得勢力,舊的血緣親屬團體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敗。



然而,按照財產來規定政治權利,並不是國家不可缺少的辦法。雖然這種辦法在國家製度史上起過很大的作用,但是許多國家,而且恰好是最發達的國家,都是不需要它的。即使在雅典,它也只起了暫時的作用;從亞里斯泰迪茲的時候起,一切公職對每個公民都是開放的。 79



其後80年間,雅典社會就逐漸採取了一個它在以後數百年中都遵循著的發展方向。在梭倫以前的時代盛行的農村高利貸,以及地產的無限制的集中,都受到了節制。商業以及靠奴隸勞動日益大規模發展起來的手工業和工藝,都成了流行的職業。人們也比較開通了。舊時殘酷剝削自己同胞的方法,已經棄而不用,如今主要是剝削奴隸和雅典以外的買主了。動產,即由貨幣、奴隸以及商船構成的財富,日益增加,但是,這時它已經不是單單用作購置地產的手段,像在眼光狹小的最初時期那樣,——它已經變成目的本身了。結果,一方面形成了新階級即從事工商業的富人對舊的貴族權力的勝利競爭,而另一方面,也使舊的氏族制度的殘餘失去了它的最後地盤。現在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員遍布於全阿提卡並完全雜居在一起,因此,氏族、胞族和部落已不適宜於作為政治集團了;大量的雅典公民不屬於任何氏族;他們是移民,他們雖然取得了公民權,但是並沒有被接納入任何舊的血族團體;此外,還有不斷增加的僅僅被保護的外來的移民。 80



這時,幫派鬥爭在進行著;貴族想奪回他們以前的特權,並在短時期內佔了上風,直到克利斯提尼革命(公元前509年)最終把他們推翻,但與之同時也推翻了氏族制度的最後殘餘。 81



克利斯提尼的新制度撇開了以氏族和胞族為基礎的四個舊部落。代替它們的是一種全新的組織,這種組織是以曾經用諾克拉里試驗過的只依居住地區來劃分公民的辦法為基礎的。有決定意義的已不是血族團體的族籍,而只是常住地區了;現在要加以劃分的,不是人民,而是地區了;居民在政治上已變為地區的簡單的附屬物了。



全阿提卡被劃分成一百個區域,即所謂德莫,分別實行自治。居住在每個德莫內的公民(德莫特),選舉出自己的區長(德馬赫)和司庫、以及審理輕微案件的30個法官。各個德莫同樣也有自己的神廟及守護神或英雄,並選出侍奉他們的祭司。德莫的最高權力,屬於德莫特大會。摩爾根說得對,這是實行自治的美洲市鎮區的一種原型。當時在雅典正在產生的國家藉以開始的單位,正好和現代國家在其最高發展階段上藉以完結的單位相同。



十個這樣的單位,即德莫,構成一個部落,但是這種部落和過去的血族部落不同,現在它被叫作地區部落。地區部落不僅是一種自治的政治組織,而且也是一種軍事組織;它選出一個菲拉爾赫[①]即部落長,指揮騎兵;一個塔克色阿赫,指揮步兵;一個將軍,統率在部落境內徵召的全體軍人。其次,它提供5艘配有船員和船長的戰船;並且有阿提卡的一位英雄作為自己的守護神,英雄的名字也就是部落的名稱。最後,它選舉50名代表參加雅典議事會。



結果組成了雅典國家,它是由10個部落所選出的500名代表組成的議事會來管理的,最後一級的管理權屬於人民大會,每個雅典公民都可以參加這個大會並享有投票權;此外,有執政官和其他官員掌管各行政部門和司法事務。在雅典沒有總攬執行權力的最高官員。



由於實施這個新制度和容納大量被保護民——一部分是移民,一部分是被釋奴隸,——血族制度的各種機關便受到排擠而不再過問公事;它們下降為私人性質的團體和宗教社團。不過,舊氏族時代的道德影響、傳統的觀點和思想方式,還保存很久,只是逐漸才消亡下去。這一點從下面的一個國家設施中可以看出來。



我們已經看到,國家的本質特徵,是和人民大眾分離的公共權力。雅典在當時只有一支國民軍和一支直接由人民提供的艦隊,它們被用來抵禦外敵和壓制當時已佔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對於公民,這種公共權力起初只不過作為警察而存在,警察和國家一樣古老,所以18世紀的質樸的法國人就不講文明民族而講警察民族 (nationspolicées)[①]。這樣,雅典人在創立他們國家的同時,也創立了警察,即由步行的和騎馬的弓箭手組成的真正的憲兵隊,或者如德國南部和瑞士所說的。[②]不過,這種憲兵隊卻是由奴隸組成的。這種警察職務,在自由的雅典人看來是非常卑賤的,以致他們寧願讓武裝的奴隸逮捕自己,而自己卻不肯去幹這種丟臉的工作。這仍是舊的氏族觀念。國家是不能沒有警察的,不過國家還很年輕,還未享有充分的道義上的威望,足以使那種必然要被舊氏族成員視為卑賤的行業受到尊敬。



現在已經大體上形成的國家是多麼適合雅典人的新的社會狀況,這可以從財富、商業和工業的迅速繁榮中得到證明。現在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所賴以建立的階級對立,已經不再是貴族和平民之間的對立,而是奴隸和自由民之間的對立,被保護民和公民之間的對立了。到了雅典全盛時期,自由公民的總數,連婦女和兒童在內,約為9萬人,而男女奴隸為365000人,被保護民——外地人和被釋奴隸為45000人。這樣,每個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個奴隸和2個以上的被保護民。大量奴隸的存在,是由於許多奴隸在監工的監督下在手工工場,在大房間內一起工作。但是,隨著商業和工業的發展,發生了財富積累和集中於少數人手中以及大批自由公民貧困化的現象;擺在自由公民面前的只有兩條道路:或者從事手工業去跟奴隸勞動競爭,而這被認為是可恥的、卑賤的職業,而且也不會有什麼成效;或者就變成窮光蛋。他們在當時條件下必不可免地走上了後一條道路;由於他們數量很大,於是就把整個雅典國家引向了滅亡。所以,使雅典滅亡的並不是民主制,像歐洲那些討好君主的學究們所斷言的那樣,而是排斥自由公民勞動的奴隸制。



雅典人國家的產生乃是一般國家形成的一種非常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因為它的形成過程非常純粹,沒有受到任何外來的或內部的暴力干涉,——庇西特拉圖的篡位為時很短,並未留下任何痕跡82,——另一方面,因為它使一個具有很高發展形態的國家,民主共和國,直接從氏族社會中產生;最後,因為我們是充分知道這個國家形成的一切重要詳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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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羅馬的氏族和國家



從羅馬建城的傳說中可以看出,最早在這裡定居的是由許多拉丁氏族(傳說有100 個)聯合而成的一個部落;不久又加入了一個薩伯力安部落,據說也有100個氏族;最後加入的是一個由各種不同的分子構成的第三個部落,傳說它也有100個氏族。初看起來,這全部故事表明,在這裡除了氏族以外,很少再有自然形成的東西,連氏族本身在許多情況下,也只不過是在故土上繼續存在的母親氏族的分支。各個部落都帶有人為構成的痕跡,但它們大部分都是由有親屬關係的分子構成的,並且不是按照人為的部落而是按照古代的已經長成的部落的樣子構成的;同時仍不排除三個部落中每一個部落的核心都是一個真正的老部落。中間環節——胞族,是由10個氏族組成的,叫作庫裡亞;因此,共有30個庫裡亞。



人們公認,羅馬氏族的製度和希臘氏族的製度是相同的;如果說,希臘氏族是我們在美洲紅種人中間發現其原始形態的那種社會單位的進一步發展,那麼,這對於羅馬氏族也完全適用。因此,我們在這裡可以談得簡單些。



羅馬的氏族,至少在該城存在的早期,有以下的製度:



1.氏族成員的相互繼承權;財產仍保留在氏族以內。在羅馬氏族裡,也像在希臘氏族裡一樣,因為父權制已經盛行,所以女係後裔已經沒有繼承權。根據我們所知道的最古的羅馬成文法即十二銅表法83,首先是子女作為直系繼承人繼承財產;要是沒有子女,則由父方宗親(男系親屬)繼承;倘若連父方宗親也沒有,則由同氏族人繼承。無論在哪種情況下,財產都是留在氏族以內的。在這裡我們看到,由財富的增加和專偶制所產生的新的法律規範已逐漸滲入氏族的習俗:同氏族人的原先是平等的繼承權,起初——如前面所說的在很早的時期——在實踐上只限於父方宗親,最後只限於親生子女及其男係後裔;不言而喻,這和十二銅表法上的順序是相反的。



2.擁有共同的墓地。克勞狄名門氏族,在由雷吉爾城遷到羅馬時,得到了一塊土地,此外還在城內得到了一塊共同墓地。還在奧古斯都時代,死在條頓堡林山的瓦魯斯的首級運到羅馬後84,即埋在氏族墳地;可見他的氏族(昆提利)還有專用的墳地。 [①]3.共同的宗教節日。這些氏族祭典是眾所周知的。



4.氏族內部不得通婚。這在羅馬似乎從來沒有成為一種成文法,但一直是一種習俗。在名字一直保存到今天的大量羅馬人夫婦中,沒有一對夫婦的氏族名稱是相同的。繼承權也證實了這一規則。婦女出嫁後就喪失了她的父方宗親的權利,而退出自己的氏族;不論她或她的子女都不能繼承她的父親或父親的兄弟,因為不然的話,父親的氏族就會失掉一部分財產。這一慣例只有在女子不能和同氏族人結婚的前提下才有意義。



5.共同的地產。這在原始時代,從部落土地開始實行分配的時候起,始終是存在的。在各拉丁部落中間,我們看到,土地一部分為部落佔有,一部分為氏族佔有,一部分為家戶佔有,那時這種家戶未必是[①]個體家庭。相傳羅慕洛第一次把土地分配給了個人,每人大約一公頃(兩羅馬畝)。但是後來我們也還看到氏族掌握的地產,至於那為共和國全部內政史所圍繞的國有土地,就更不必說了。



6.同氏族人有互相保護和援助的義務。關於這一點,成文史僅有片斷的記載;羅馬國家,一開始就表現為這樣一種超乎一切的力量,以致防禦侵害的權利就轉到了它的手裡。當亞庇烏斯·克勞狄烏斯被捕時,他的氏族的全體成員,包括他的私敵在內,都穿上喪服。 85在第二次佈匿戰爭86時,各氏族都聯合起來,贖回他們的被俘的同氏族人;元老院則禁止它們這樣做。



7.使用氏族名稱的權利。這種權利一直保持到帝政時代;被釋奴隸可以採用他們從前的主人的氏族名稱,但不能獲得氏族的權利。



8.接納外人入族的權利。其辦法是接納到某一家庭中(像印第安人所做的那樣),這同時也就是接納入族。



9.關於選舉和罷免酋長的權利,任何地方都沒有提到過。但是,由於在羅馬存在的最初時期,從選舉產生的王起,自上而下一切官職都是選舉或任命的,同時,庫裡亞的祭司也是由庫裡亞選舉的,因此我們可以推斷,氏族酋長(principes)也定然如此,雖然氏族酋長從氏族內同一家庭選出的辦法可能已成為規則。



這就是羅馬氏族的職能。除了已經完成向父權制的過渡這一點以外,都完全是易洛魁氏族的權利與義務的再版;在這裡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易洛魁人”87。



今天[①]就連最著名的歷史編纂學家們在內,關於羅馬氏族制度的概念還是怎樣的一片混亂,僅舉一例就可以看出。在蒙森關於共和時代和奧古斯都時代羅馬氏族名稱的論文(《羅馬研究》1864年柏林版第1卷)中,有這樣一段話:



“除了血族的一切男性成員以外,——被接納入族和受保護的人包括在內,但奴隸當然除外,——血族的名稱也給予婦女……部落<蒙森在這裡如此翻譯 gens一詞>是……一個從共同的——真實的或推測的或甚至虛構的——世系中產生的,由共同的節日、墓地和繼承權聯合起來的共同體,一切有人身自由的個人,因而也包括婦女,都可以而且必須算在該共同體內。但是,確定已婚婦女的血族名稱卻成了一種困難。當婦女只能同自己血族的成員結婚時,這一困難自然是不存在的;而可以證明的是,在長時期內,婦女和血族以外的人結婚比同血族以內的人結婚要困難得多,因為這種在血族以外結婚的權利 (gentisenuptio)到6世紀時,還被當作賞給個人的特權……但是,凡是實行這種外婚制的地方,婦女在上古時代是轉入夫方部落的。毫無疑問,依照古代的宗教婚姻,婦女完全加入夫方的法的和宗教的公社,而脫離她自己的公社。誰不知道出嫁的婦女就喪失了在本氏族內繼承遺產或將自己的遺產傳給本氏族成員的權利,而加入自己的丈夫、子女以及他們的所有同氏族人的繼承團體呢?假使她被她的丈夫接納而加入他的家庭,那麼她怎能和他的血族不相干呢?”(第9- 11頁)



可見,蒙森斷言,屬於某一氏族的羅馬女子,最初只能在她的氏族內部結婚,因而,羅馬的氏族是內婚制,不是外婚制。這種跟其他民族的全部經歷相矛盾的觀點,主要是(即使不完全是)以李維著作中引起很多爭論的唯一的一段話(第39卷第19章) [①]為依據的,這段話說,元老院於羅馬城建立568年即公元前186年,曾作出如下的決議:



utiFeceniaeHispalaedatio,deminutio,gentisenuptio, tutorisoptioitemessetquasieivirtestamentodedisset; utiqueeiingenuonubereliceret,neuquideiquieamduxisset, obidfraudiignominiaeveesset,——費策妮婭·希斯帕拉應有處理她的財產、減少她的財產、在氏族以外結婚、給自己選定保護人的權利,如同她的<已故的>丈夫曾用遺囑把這個權利授予她一樣;她可以和一個完全自由的人結婚,不能認為娶她為妻的人是做了不好的或可恥的事情。



毫無疑問,在這裡,一個被釋女奴隸費策妮婭獲得了在氏族以外結婚的權利。同樣無疑的是,丈夫也有權用遺囑的方式允許妻子在他死後有權在氏族以外結婚。但是在哪一個氏族以外呢?



如果像蒙森所推測的那樣,婦女必須在她的氏族內部結婚,那麼她在結婚以後也仍然留在該氏族以內。不過,第一,正是這個關於氏族內婚的斷言,尚待證明。第二,如果婦女必須在她的氏族內部結婚,那麼,男子自然也應當如此,否則他就會找不到妻子。這樣一來,就成了丈夫可以用遺囑把一項他自己也沒有並且自己也享受不到的權利傳給他的妻子了;這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是荒謬的。蒙森也感覺到了這一點,因此,他又推測道:



“為了在血族以外結婚,在法律上,大概不僅需要得到掌權者的同意,而且需要得到全體氏族成員的同意。”(第10頁註)



這首先是一個非常大膽的推測;其次,它跟那個決議的明確語意相矛盾;元老院是代替她的丈夫把這個權利給予她的;元老院給予她的顯然不多不少恰恰和她的丈夫可能給予她的一樣多;但是元老院給予她的乃是沒有任何其他限制的絕對權利,以便她如果使用這個權利,她的新丈夫也不應因此受到損害;元老院甚至責成現在的和將來的執政官和大法官注意不要使她因此遭到任何煩惱。這樣,蒙森的推測便全然不能成立了。



或者,再假定,一個婦女和別的氏族的男子結婚,而她本人仍留在她原來的氏族內。這樣一來,依照上面所引的那個決議,她的丈夫就有權允許他的妻子在她自己的氏族以外結婚。這就是說,他有權處理他所不屬於的那個氏族的事務了。這是十分荒謬的事,用不著多說的。



因此,剩下的只有這樣一個推測,即婦女第一次結婚是嫁給別的氏族的男子,結婚後她便立即轉入夫方的氏族,如蒙森事實上對於這類場合所容許的那樣。這樣一來,一切相互關係立刻就不言自明了。婦女由於結婚而脫離她的老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族團體,這樣她便在那裡佔著一個完全特殊的地位。雖然她也是氏族的一員,但她並不是血緣親屬;她加入氏族的方式,從一開始就使她不受因結婚而加入的那個氏族禁止內部通婚的一切規定的束縛;其次,她已經被接受到氏族的繼承團體中來,可以在她的丈夫死亡時繼承他的財產,即一個氏族成員的財產。為了把財產保存在氏族以內,她必須同她的第一個丈夫的同氏族人結婚而不得同別的任何人結婚,這豈不是再自然不過的事嗎?如果一定要造成例外,那麼除了把這份財產遺留給她的第一個丈夫之外,試問誰還有資格授權她這樣做呢?在他把一部分財產遺留給她,而同時允許她通過結婚或當作結婚的結果而把這一部分財產轉移到別的氏族的瞬間,這份財產還是屬於他的;因而,他實際上只是處置他自己的財產。至於這個婦女本身以及她和她的丈夫的氏族的關係,那麼,正是他通過自由意志的行為——結婚,使她加入了這個氏族;因此,同樣自然的是,也正是他可以授權她通過第二次結婚而退出這個氏族。總之,只要我們拋棄羅馬氏族實行內婚制的奇怪觀念,而同摩爾根一起承認它最初是實行外婚制的氏族,那麼問題就很簡單而不言自明了。



還有最後一種推測,這種推測也有它的擁護者,而且它的擁護者似乎最多。根據這個推測,那個決議只是說:



“被釋奴婢(libertae)沒有特別的許可,不得egenteenubere<在氏族以外結婚>,也不得作出任何由於喪失家庭權利而使被釋奴婢脫離氏族團體的行為。”(朗格《羅馬的古代》1856年柏林版第1卷第195頁,那裡談到我們從李維著作中引用的那段話時,引用了胡施克的話88)



如果這一推測是正確的,那麼那個決議對於完全自由的羅馬婦女的地位根本就什麼也沒有證明;更談不上她們應在氏族內部結婚的義務了。



Enuptiogentis[在氏族以外結婚]一語,只出現在上面那個決議中,在全部羅馬文獻中再沒有遇見過;enubere——與外人結婚——一語只遇見三次,也是在李維的著作中,而且和氏族無關。那種虛幻的、認為羅馬婦女只能在本氏族內部結婚的看法,其來源僅僅是那個決議。但是這種看法是絕對站不住腳的。因為,那個決議或者只是與被釋女奴隸所受的特殊限制有關,那麼它對於完全自由的婦女(ingenuae)就什麼都沒有證明;或者它也適用於完全自由的婦女,那麼它倒證明婦女按照通例是在本氏族以外結婚,而結婚以後便轉入夫方的氏族,從而證明蒙森說得不對,而摩爾根是正確的。



在羅馬建城差不多300年後,氏族聯繫還這樣牢固,以致一個名門氏族,即法比氏族,經元老院許可,竟以自己的力量征伐了鄰近的維愛城。據說有306個法比人出征,盡為伏兵所殺;唯一剩下的一個男孩,延續了這個氏族。



我們已經說過,10個氏族構成一個胞族,胞族在這裡叫作庫里亞,它有著比希臘胞族更重要的社會職能。每一個庫里亞都有自己的宗教儀式、聖物和祭司;全體祭司構成羅馬祭司團之一。 10個庫里亞構成一個部落,這種部落,像其餘的拉丁部落一樣,最初大概有一個選舉產生的酋長——軍事首長兼最高祭司。所有三個部落合在一起,構成羅馬人民,即populusromanus。



這樣,只有身為氏族成員,並且通過自己的氏族而為庫里亞成員和部落成員的人,才能屬於羅馬人民。羅馬人民最初的製度是這樣的:公共事務首先由元老院處理,而元老院,正像尼布爾最先正確地看到的那樣,是由300個氏族的酋長組成的89;正因為如此,他們作為氏族的長老被稱為patres,即父老,而他們全體則構成元老院(長老議事會,由senex——老者一詞而來)。氏族酋長總是從每個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選出的習俗,在這裡也造成了最初的部落顯貴;這些家庭自稱為貴族,並且企求進入元老院和擔任其他一切官職的獨占權。隨著時間的進展,人民容忍了這種企求,這種企求就變成實際的權利,這一點在關於羅慕洛賜給第一批元老及其子孫以貴族身分和特權的傳說中得到了反映。元老院像雅典議事會一樣,在許多事情上有決定權,在比較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方面有權預先討論。這些新法律,最後由叫作comitiacuriata (庫里亞大會)的人民大會通過。來參加大會的人民按庫里亞分組,而在每個庫里亞內大概又按氏族分組;在通過決議時30個庫里亞各有一票表決權。庫里亞大會通過或否決一切法律,選舉一切高級公職人員,包括勒克斯(所謂王)在內,宣戰(但由元老院媾和),並以最高法院資格,在一切事關判處羅馬公民死刑的場合,根據當事人的上訴作最後的決定。最後,與元老院和人民大會並列的,還有勒克斯,他完全相當於希臘的巴賽勒斯,但決不像蒙森所描述的那樣90幾乎是專制的王。[①]他同樣也是軍事首長、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審判長。他決沒有民政方面的權力,換句話說,決沒有處理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力,除非這些權力來自軍事首長的懲戒權或法庭審判長的判決執行權。勒克斯的職位不是世襲的;相反地,他大概是由其前任推薦,先由庫里亞大會選出,然後在第二次大會上被隆重委任。他也是可以罷免的,高傲的塔克文的命運,便是證明。



像英雄時代的希臘人一樣,羅馬人在所謂王政時代也生活在一種以氏族、胞族和部落為基礎,並從它們當中發展起來的軍事民主制之下。儘管庫里亞和部落可能一部分是人為的組織,但它們都是按照它們所由發生並且從四麵包圍著它們的那種真正的、自然產生的社會的模型造成的。儘管自然成長的羅馬貴族已經獲得了牢固的基礎,儘管擔任勒克斯的人力圖逐漸擴大自己的權力,但是所有這一切並沒有改變制度的最初的根本性質,而全部問題就在於這個最初的根本性質。



這時,羅馬城以及靠征服而擴大了的羅馬地區上的人口日益增加;增加的人口中一部分是外來移民,一部分是被征服地區,主要是拉丁地區的居民。所有這些新的國民 (關於被保護民的問題,這裡暫且不談),都處在舊的氏族、庫里亞和部落之外,因而,不是populusromanus即本來的羅馬人民的組成部分。他們是人身自由的人,可以佔有地產,必須納稅和服兵役。可是他們不能擔任任何官職;既不能參加庫里亞大會,也不能參與征服得來的國有土地的分配。他們構成被剝奪了一切公權的平民。由於他們的人數不斷增加,由於他們受過軍事訓練並有武裝,於是就成了一種同這時根本禁止增加外人的舊的populus相對抗的可怕力量了。加以土地看來幾乎是平均分配於populus和平民之間的,而商業和工業的財富,雖然還不十分發達,可能也主要是在平民手中。



由於全部傳說的羅馬原始史都被濃厚的黑暗所籠罩,這種黑暗又因後世受過法學教育的史料典籍著作家們的唯理主義-實用主義的解釋的嘗試和報告而更加濃厚,因而,關於使古代氏族制度終結的革命發生的時間、進程和動因,都不可能說出什麼確定的意見。只有一點是肯定的,這就是革命的原因在於平民和populus之間的鬥爭。



據說是由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這位勒克斯依照希臘的榜樣特別是梭倫的榜樣制定的新制度,設立了新的人民大會;能參加或不得參加這個大會的,不分populus和平民,都依是否服兵役而定。凡是應服兵役的男子,都按其財產分為六個階級。前五個階級中每個階級的最低財產額為:一、10萬阿司;二、75000阿司;三、5萬阿司;四、25000阿司;五、11000阿司;據杜羅·德·拉·馬爾計算,這些數目大約相當於14000、10500、7000、3600和1540馬克91。第六階級為無產者,是由那些沒有什麼財產、不服兵役和不納稅的人構成的。在新的百人團人民大會(comitiacenturiata)上,公民以軍隊方式按連隊來編組,每隊100人,稱百人團,每個百人團有1票表決權。但是,第一階級出80個百人團,第二階級出22個,第三階級出20個,第四階級出22個,第五階級出30個,而第六階級,為了體面起見,也準出1個。此外,還有從最富裕的公民中徵集的騎士所組成的18個百人團;一共有193個百人團;多數票為97票。但騎士和第一階級合在一起就有98票,即佔多數;只要他們意見一致,就可以不徵詢其餘階級的意見,決議也就有效了。



以前庫里亞大會的一切政治權利 (除了若干名義上的權利以外),現在都歸這個新的百人團大會了;這樣一來,庫里亞和構成它們的各氏族,像在雅典一樣,就降為純粹私人的和宗教的團體,並且作為這樣的團體還苟延殘喘了很久,而庫里亞大會不久就完全消失了。為了把三個舊的血族部落也從國家中排除出去,便設立了四個地區部落,每個地區部落居住羅馬城的四分之一,並享有一系列的政治權利。



這樣,在羅馬也是在所謂王政被廢除之前,以個人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古代社會制度就已經被炸毀了,代之而起的是一個新的、以地區劃分和財產差別為基礎的真正的國家製度。公共權力在這裡體現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它不僅被用來反對奴隸,而且被用來反對不許服兵役和不許有武裝的所謂無產者。



只是在那僭取了真正王權的最後一個勒克斯,即高傲的塔克文被驅逐以後,在兩個擁有同等職權(像在易洛魁人那裡那樣)的軍事首長(執政官)代替了一個勒克斯以後,這個新制度才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而羅馬共和國的全部歷史也就在這個制度的範圍內演變,這裡包括,共和國的貴族與平民為了擔任官職以及分享國有土地而進行種種鬥爭,最後貴族溶化在大土地所有者和大貨幣所有者的新階級中,這種大土地所有者和大貨幣所有者逐漸吞併了因兵役而破產的農民的一切地產,並使用奴隸來耕種由此產生的廣大莊園,把意大利弄到十室九空的地步,從而不僅給帝政而且也給帝政的後繼者德意志野蠻人打開了門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