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28, 2008

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4

七克爾特人和德意志人92的氏族93



由於篇幅的原因,我們不能詳細研究今天仍然在各種不同的蒙昧民族和野蠻民族中間以比較純粹或比較模糊的形式存在著的氏族制度,或者亞洲的文化民族的古代歷史上的氏族制度的痕跡了。[①]這兩者是到處都可以見到的。只舉幾個例子:在人們還不知道什麼是氏族的時候,那一位曾經費了莫大氣力去誤解氏族問題的麥克倫南,就已經證實了氏族的存在,並且大體上正確地描述了卡爾梅克人、切爾克斯人、薩莫耶特人[②]的氏族,以及三個印度民族——華拉耳人、馬加爾人、曼尼普爾人的氏族。[③]不久以前,馬·柯瓦列夫斯基也發現並描述了北蕭胡人、顯胡蘇人、斯萬人和其他高加索部落的氏族。在這裡,我們只對克爾特人和日耳曼人的氏族的存在,作若干簡短的記述。



克爾特人的保存到今天的最古的法律,使我們看到了仍然充滿著活力的氏族;在愛爾蘭,甚至到今天,在英國人用暴力炸毀了氏族以後,它至少還本能地存在於人民的意識中;在蘇格蘭,在上世紀中葉,它還處於全盛時期,在這裡它也只是由於英國人的武器、立法和法庭才被消滅的。



在威爾士被英國人征服以前數世紀94,即至遲於11世紀所製定的古代威爾士的法律,還表明有整個村落共同耕作的事情,雖然這只是一種普遍流行的早期習俗的稀有殘餘;每個家庭有供自己耕作的五英畝土地;此外,另有一塊土地共同耕種,收穫物實行分配。從它跟愛爾蘭和蘇格蘭類似這一點來看,毫無疑問這種農村公社乃是一種氏族或氏族分支,即使對威爾士法律的重新考查——我沒有時間去這樣做(我的摘要是在1869年作的95)——未必能直接證實這一點。然而,威爾士以及愛爾蘭的材料卻直接證明,在11世紀時,克爾特人的對偶婚還根本沒有被專偶制所代替。在威爾士,婚姻只有滿了七年之後才不能解除,或者更確切些說,才不能終止。甚至只差三夜就滿七年,夫妻還是可以分離的。那時便要分家:由妻子來分,丈夫取他的一份。家具是按一定的非常有趣的規則來分的。如果是丈夫提出離婚的,那他必須把妻子的嫁妝和其他某些東西還給她;如果是妻子提出離婚的,那她便少得一點。如有三個子女,丈夫分兩個,妻子分一個,即中間那一個。如果妻子在離婚後重新結婚,而她的前夫想重新要她時,即使她的一隻腳已經踏上新夫的婚床,也要順從前夫的要求。而如果已經同居七年,即使以前並未正式結婚,他們也是夫和妻。在結婚以前,少女的貞操完全不嚴格遵守,也不要求遵守;與此有關的規定,具有非常輕佻的性質,同資產階級的道德完全不符。如果妻子與人通姦,丈夫可以毆打她(這是允許他這樣做的三種情況之一,在其餘場合毆打妻子是要受罰的),但是這樣一來,他就無權要求別的補償了;因為



“對於同一過錯,或者要求贖罪,或者要求報復,但兩者不可得兼”。[①]妻子可據以要求離婚而且在分財產時自己的權利又不受損失的理由,範圍非常廣:只要丈夫口有臭氣就夠了。為贖回初夜權而付給部落首領或國王的贖金 (gobrmerch,中世紀的marcheta這個名稱、法語的marquette就是由此而來的)在法典上起著很大的作用。婦女在人民大會上享有表決權。如果我們補充下面幾點:在愛爾蘭已經證明有類似情況存在;在那裡,暫時性的婚姻也非常流行,在離婚時,妻子享有很大的明確規定的照顧,甚至對她的家務操持也要給以賠償;在那裡,還有“長妻”與其他諸妻並存的事,而在分配遺產時,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沒有任何差別,這樣,我們便看到了一幅對偶婚的圖景,與這種對偶婚比較起來,北美觀行的婚姻形式就顯得嚴格了,不過,對於一個在凱撒時代還過著群婚生活的民族來說,在11世紀有這種情形,是不足為奇的。



愛爾蘭氏族(即sept[塞普特];部落稱為clainne,即克蘭51)不僅由古代法典,而且還由17世紀被派到那裡去把克蘭領地變成英王王室領地的英國法學家們所證實並作過記述。直到那時,土地只要未被首領變為自己的私有領地,就仍是克蘭或氏族的公共財產。如果某一氏族成員死亡,因而一戶經濟不再存在,首領(英國法學家稱之為caputcognationis[宗族長])便把全部土地在其他各戶中間進行一次重新分配。這種分配,大體上應該是依照在德國通行的規則來進行的。即在今日,還可以見到一些屬於所謂rundale[朗得爾]制度的村田,在四五十年前,這種村田是很多的。農民們,即租種被英國征服者所掠奪的先前屬於氏族公有的土地的個體佃農們,每人為自己承租的地段交納租金,但是卻把全部耕地和草地合併起來,按照方位和土質分成許多“ Gewanne”[“大塊”],如摩澤爾河沿岸所稱呼的那樣;每個人在每一大塊中都有一份;沼地和牧場共同使用。就在50年前,有時還重新分配土地,有些時候每年都重新分配。這種實行朗得爾制度的村落的地界圖,看去極似摩澤爾河沿岸或霍赫瓦爾德地區的一個德意志人農家公社的地界圖。氏族此外還繼續存在於 “factions” [“幫”]中。愛爾蘭農民常常分成各種幫派,它們是建立在看起來毫無意思和十分荒誕的、為英國人所完全不理解的差別的基礎之上的,並且它們除了彼此之間進行心愛的盛大毆鬥而外,似乎別無任何目的。這是被消滅了的氏族的人為的複活,是氏族滅亡後產生的代替物,這種代替物以特殊的方式證明了流傳下來的氏族本能的繼續存在。此外,有些地方,同氏族人還一道住在他們舊有的地區內;比如在30年代,莫納亨郡的大多數居民只有四個姓,換言之,即起源於四個氏族或克蘭。[①]



在蘇格蘭,氏族制度是隨著1745年起義被鎮壓而滅亡的。 97至於蘇格蘭的克蘭是這個制度的哪一個環節,尚待研究;但它是這樣一個環節,則是沒有疑問的。在瓦爾特·司各脫的小說中,我們可以看到關於蘇格蘭高地的這種克蘭的生動描寫。摩爾根說,這種克蘭,



“就組織和精神而言,乃是氏族的最好典型,也是氏族生活支配氏族成員的突出例證……從他們的結世仇和血族復仇上,從按克蘭劃分地區上,從他們的共同使用土地上,從克蘭成員對於酋長的忠誠以及彼此間的忠誠上,我們都看到了氏族社會的那種通常的、持久的特徵……世係是按照父權制計算的,因此男子的子女仍留在克蘭內,而婦女的子女則轉到他們父親的克蘭裡去”[①]。



至於從前在蘇格蘭盛行過母權制,有下述事實為證:據貝達說,皮克特人的王室是按照女系繼承的。[②]甚至普那路亞家庭的殘餘,在威爾士人以及蘇格蘭人中間還以初夜權的形式一直保存到中世紀,那時,只要是初夜權沒有贖回,克蘭的首領或國王,便可以作為以前的共同丈夫的最後代表者,對每個新娘行使這個權利。 [①]



德意志人在民族大遷徒以前,曾組織成為氏族,這是沒有疑問的。他們只是在公元前數世紀,才有可能佔據了多瑙河、萊茵河、維斯瓦河和北方諸海之間的地區;基姆布利人和條頓人正處在大遷徙中,而蘇維匯人只是到凱撒時代才穩定地定居下來。凱撒談到蘇維匯人時明確地說過:他們是按氏族和親屬關係(gentibuscogna- tionibusque)分開居住的98;而在gensJulia[尤利氏族]的一個羅馬人的口中,gentibus這個名詞有著不容誤解的確定的意義。這適用於全體德意志人;甚至在被征服的羅馬各行省,他們似乎還按氏族[②]定居。從《阿勒曼尼亞法典》99中可以得到證實,在多瑙河以南的被征服的土地上人們是按血族(genealogiae)分開居住的。這裡使用的genealogia一詞,與後來的馬爾克公社或農村公社的意義完全相同。不久以前,柯瓦列夫斯基提出了一種見解,說這些ge-nealogiae都是大家庭公社,土地在它們之間進行分配,農村公社只是後來才從它們當中發展起來的。 100所以關於fara也可以這樣說,這個詞在勃艮第人和倫巴德人那裡——自然也在哥特部落和赫米奧南部落或高地德意志部落那裡——的含義和《阿勒曼尼法典》上的genealogia一詞的含義雖不完全相同,卻也大體一致。這裡擺在我們面前的究竟是氏族還是家庭公社,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



在一切德意志人中是否有一个表示氏族的共同名词,这个名词又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古代语言研究文献没有给我们提供答案。在語源上,哥特語的kuni,中古高地德意志語的是和希臘語的genos,拉丁語的gens相當的,而且是在相同的意義上來使用的。婦女的名稱來自同一個詞根,如希臘語的gyne、斯拉夫語的



、哥特語的qvino,古斯堪的納維亞語的kona,kuna等,這表明



曾存在過母權制時代。 ——在倫巴德人和勃艮第人那裡,像剛才說過的,我們看到fǎra一詞,這個詞被格林假定來源於詞根fisan,意即生育。我則傾向於認為它來源於更顯而易見的詞根faran,意即乘車[①]、遷徙,用來表示當然只由親屬構成的遷徒隊伍的一個固定的分隊。這個詞,在起初是向東方,後來又向西方遷徙的許多世紀中,漸漸地被用來指血族共同體本身了。 ——其次,哥特語的sibja,盎格魯撒克遜語的sib,古代高地德意志語的sippia,sippa,都是親屬[②]的意思。在古代斯堪的納維亞語中,僅有復數的sifjar即親屬一詞;單數只用作女神西芙[Sif]的名字。 ——最後,在《希爾德布蘭德之歌》101中還見到另外一種用語,它出現在希爾德布蘭德問哈杜布蘭德的話中:



“這群人中的男子,誰是你的父親……或你是哪一血族的?”







要是德意志語有表示氏族的共同名稱,那麼這恐怕就是哥特語的kuni了;這不僅因為它和親屬語中相應的說法一致,而且因為最初表示氏族酋長或部落酋長的 kuning([王])一詞就是從kuni這個字演變來的。 sibja(親屬)這個詞似乎無須加以考慮;至少,sifjar在古代斯堪的納維亞語中,不僅表示血緣親屬,而且也表示姻親親屬,即包括至少兩個氏族的成員;因此,sif這個詞本身不可能是表示氏族的用語。



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臘人那裡一樣,在德意志人那裡,騎兵隊和楔形步兵縱隊的戰鬥隊形,也是按氏族的組織來編的;如果塔西佗說的是按家庭和親屬關係[③] ,那麼這種不明確的用語的來由是,在塔西佗時代氏族在羅馬早已不再是一個有生命力的團體了。



有決定意義的是塔西佗的這一段話,那裡說:母親的兄弟把他的外甥看作自己的兒子;有些人甚至認為舅父和外甥之間的血緣關係,比父子之間的血緣關係還要神聖和密切,所以當要求人質的時候,那個將受到約束的人的姊妹的兒子被認為是比他自己的兒子還要大的保證。在這裡,我們看到了按照母權制組織起來的、因而是最初的氏族的活生生的殘餘,而且這種殘餘還被當作德意志人特有的一種東西。[①]某一個這樣的氏族,其成員假如把自己的兒子當作某一莊嚴義務的擔保物,而這個兒子卻成了父親違約的犧牲品,那麼這位父親就責任自負。但是假如成為犧牲品的是姊妹的兒子,那麼這就違反了最神聖的氏族法規;男孩子或少年的最近的同氏族親屬,即首先負有保護他的義務的人,便對他的死負有罪責;這個同氏族親屬或者是不應當把他作為人質,或者是必須履行契約。即使我們在德意志人那裡沒有發現氏族制度的其他任何痕跡,那麼有上面這一段話也就夠了。 [①]



在古代斯堪的納維亞的關於諸神的晚景和世界的毀滅的



(《女預言者的預言》)103中,有一個地方更具有決定的



意義,因為那是此後又過了大約800年。在這個《女預言者的預言》中,——如現在班格和布格所證明的104,這首歌中也包含有基督教的因素,——在描述大災難前的普遍墮落和道德敗壞的時代時說道:







“兄弟們將互相仇視,互相殺戮,



姊妹的兒女們就要毀壞親屬關係了。 ”



Systrungr一字是母親的姊妹的兒子的意思,在詩人看來,姊妹的子女否認相互之間的血緣親屬關係比兄弟互相殘殺的罪還要大。起加強作用的是表示母方親屬關係的systrungar一詞;要是不用這個詞,而用(兄弟姊妹的子女)或syskinasynir (兄弟姊妹的兒子們),那麼第二行對於第一行就不是加強,而是減弱了。由此可見,甚至在產生《女預言者的預言》的海盜時代,在斯堪的納維亞對於母權制的回憶還沒有消失。



此外,在塔西佗時代,至少在他較為熟悉的[②]德意志人中間,母權制已經讓位給父權制了:父親的遺產由子女繼承;如果沒有子女,就由兄弟及叔伯和舅父繼承。容許母親的兄弟參加繼承這一事實,是和剛剛所說的習俗的保存有關係的,同時也證明德意志人的父權制在當時還是多麼新近。直到進入中世紀很久之後,也仍然可以見到母權制的遺跡。那時,在人們中間,特別是在農奴中間,似乎仍然不大信賴父系血統;所以,當封建領主向某個城市要求追回逃亡的農奴的時候,例如在奧格斯堡、巴塞爾和凱澤斯勞滕,就要求有六個最近的血緣親屬,而且是只限於母方的親屬來宣誓證實被告的農奴身分(毛勒《城市製度》第1卷第381頁[①])。



當時剛剛滅亡的母權制,還有一個殘餘,這就是在羅馬人看來幾乎是不可理解的、德意志人對於女性的尊敬。在同德意志人締結條約時,貴族家庭的少女被認為是最可靠的人質;想到自己的妻女可能被俘而淪為奴隸,這對於德意志人說來是很可怕的,並且最能激勵他們的戰鬥士氣;他們認為婦女體現著某種神聖的和先知的東西,他們甚至在最重要的事情上也聽取婦女的意見,例如,利珀河畔布魯克泰人的女祭司魏勒妲,就曾經是推動巴達維人起義的靈魂,在這次起義中,齊維利斯領導德意志人和比利時人動搖了羅馬人在高盧的全部統治。 105在家裡妻子的統治看來是無可爭辯的;自然,一切家務也都由妻子、老人和子女關照;丈夫則打獵,飲酒或遊手好閒。塔西佗就是這樣說的;但是由於他沒有說誰耕田種地,並且確定地說,奴隸只納貢,不服任何勞役,因此,耕種土地所需要的少量勞動,看來仍須由眾成年男子來承擔。



如前所述,婚姻的形式是逐漸接近專偶制的對偶制。這還不是嚴格的專偶制,因為還允許顯要人物實行多妻制。少女的貞操,一般說來,是嚴格遵守的(這和克爾特人相反),同樣,塔西佗也特別熱情地說到德意志人的婚姻關係的不可破壞。他舉出只有妻子通姦,才是離婚的理由。不過,他的話在這裡留下了一些漏洞,而且過分明顯地用來給放蕩的羅馬人作美德的鏡子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如果說德意志人在自己的森林中曾經是這種世上少有的美德騎士,那麼,只要和外界稍一接觸,便足以使他們墮落到其餘一般歐洲人的水平;在羅馬世界中,恪守道德準則的最後痕跡消失得比德語還要快得多。只消讀一讀圖爾的格雷戈里的作品,就可以相信這點了。不言而喻,在德意志人的原始森林中,不可能像在羅馬那樣,盛行驕奢淫逸的享樂生活,因此,在這方面,即使我們沒有硬給德意志人加上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地方的整個民族中都沒有盛行過的節欲行為,他們也比羅馬世界優越得多。



從氏族制度中產生了把父親或親屬的仇敵關係像友誼關係一樣繼承下來的義務;同樣,也繼承用以代替血族復仇的、為殺人或傷人贖罪的賠償金。這種賠償金在上一代還被認為是德意志人特有的製度,但現在已經證明,在成百個民族中都是這樣,這是起源於氏族制度的血族復仇的一種普遍的較緩和的形式。這種賠償金,就像款待客人的義務一樣,我們在美洲印第安人中間也可以看到;塔西佗關於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日耳曼尼亞志》第21章),與摩爾根關於印第安人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幾乎在細節上都是一致的。



塔西佗時代的德意志人是否已經最終分配了耕地以及與此有關的那幾段文字應如何解釋,像這種熱烈而無休止的爭論,如今已經是過去的事了。自從證明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實行過土地由氏族後來又由共產製家庭公社共同耕作,——據凱撒證明[①],在蘇維匯人當中就是如此,——繼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實行過把土地分配給單個家庭並定期實行重新分配以來;自從確定耕地的這種定期重新分配的辦法在德意志本土有些地方還保存到今日以來,關於這個問題就不必再費一詞了。如果從凱撒到塔西佗的150年間,德意志人從凱撒所明確指出的蘇維匯人的共同耕作(他說,他們完全沒有被分割的或私有的土地)過渡到了土地每年重新分配的個體耕作,那麼這確實是個很大的進步;在這樣短的時間內,而且沒有任何外來干涉,要從那個階段過渡到土地完全私有,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只讀到他說得很簡潔的話:他們每年更換(或重新分配)耕地一次,同時還留下充分的公有土地。[①]這是和德意志人當時的氏族制度完全相適應的一個耕作和土地佔有階段。[②]上面這一段,我仍照以前各版的樣子保留下來,未作更改。在此期間,問題已轉到另外一個方面了。柯瓦列夫斯基已經證明(見前引書,第44頁[③]),家長製家庭公社乃是母權制共產製家庭和現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間的中間階段,它雖不是到處流行,但是流行很廣。在這以後,問題已經不再像毛勒和瓦茨爭論的那樣 ——土地是公有還是私有,而是公有的形式是什麼了。毫無疑問,在凱撒時代,蘇維匯人不僅有過土地公有,而且也有過共同核算的共同耕作。至於他們的經濟單位是氏族,還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於兩者之間的某種共產製親屬集團,或者所有三種集團依土地條件的不同都存在過,關於這些問題將來還會長久爭論。但柯瓦列夫斯基認定,塔西佗所描述的狀況,不是以馬爾克公社或農村公社為前提,而是以家庭公社為前提的;只是過了很久,由於人口增加,農村公社才從這種家庭公社中發展出來。



按照這個觀點,德意志人在羅馬時代在他們所佔據的土地上的居住區,以及後來在他們從羅馬人那里奪取的土地上的居住區,不是由村組成,而是由大家庭公社組成的,這種大家庭公社包括好幾代人,耕種著相當的地帶,並和鄰居一起,作為共同的馬爾克來使用四周的荒地。在這種情況下,塔西佗著作中談到更換耕地的那個地方,實際上就應當從農學意義上去理解:公社每年耕種另一個地帶,而將上年的耕地休耕,或令其全然拋荒。由於人口稀少,荒地總是很多的,因之,任何爭奪地產的糾紛,就沒有必要了。只是經過數世紀之後,當家庭成員的人數過多,以致在當時的生產條件下共同經營已經成為不可能的時候,這種家庭公社才解體;以前公有的耕地和草地,就按人所共知的方式,在此後正在形成的單個農戶之間實行分配,這種分配起初是暫時的,後來便成為永久的,至於森林、牧場和水域則依然是公共的。



這一發展過程,對於俄國,看來已經是歷史上完全證實了的。至於德意志,乃至其餘的日耳曼諸國,不可否認,這個推測,在許多方面,較之迄今流行的把農村公社的存在追溯到塔西佗時代的推測,能更好地詮釋典籍,更容易解決困難。最古的文件,例如Codex Laureshamensis106,一般說來,用家庭公社來解釋,就比用農村馬爾克公社來解釋要好得多。另一方面,這種家庭公社又造成了新的困難和引起了新的需要解決的問題。在這裡只有新的研究才能作出結論;但是,我不能否認,作為中間階段的家庭公社,在德國、斯堪的納維亞以及英國很可能也都有過。



在凱撒時代,一部分德意志人剛剛定居下來,一部分人尚在找尋定居的地方,但在塔西佗時代,他們已有整整百年之久的定居生活了;與此相適應,在生活資料的生產方面也有了無可懷疑的進步。他們居住在木屋中,穿的還是很原始的森林居民的衣服:粗糙的羊毛外套,獸皮;婦女和顯要人物則穿麻佈內衣。食物為乳、肉、野生果實,以及像普林尼所補充的燕麥粥[①](直到今日,這還是愛爾蘭和蘇格蘭的克爾特人的民族食物)。他們的財富是家畜,但是品種很差;牛矮小難看,沒有角;馬是小馬,不善奔馳。錢幣很少使用,數量有限,而且只是羅馬錢幣。他們不製造金銀飾品,也不重視這些。鐵是很少見的,看來至少在萊茵河和多瑙河諸部落中間差不多全靠輸入,而不是自行冶煉。魯恩文字(模仿希臘和拉丁字母造成文字)僅僅用作暗語文字,並且專供宗教巫術之用。把人當作祭品的做法還在流行。一句話,我們在這裡所看到的,是一個剛從野蠻時代中級階段進到高級階段的民族。不過,雖然與羅馬人直接接壤的各部落由於輸入羅馬的工業品方便,因而其獨立的金屬業和紡織業的發展受到了阻礙,但是在東北部,在波羅的海沿岸諸部落中,則無疑發展起了這樣的工業。在石勒蘇益格沼地所發現的武器——長的鐵劍、環甲、銀盔等等,和2世紀末的羅馬鑄幣一起——以及由於民族大遷徙而流傳各地的德意志金屬製品,這些東西即使起初是模仿羅馬式樣的,但都相當講究和獨具風格。向文明的羅馬帝國遷徙,使這種土生土長的工業,除了在英國以外,到處都絕跡了。至於這種工業是怎樣一致地發生和發展起來的,可以拿青銅手鐲為例來說明。在勃艮第、羅馬尼亞、亞速海沿岸發現的青銅手鐲,看來可能跟英國和瑞典的青銅手鐲同出於一個作坊,因而同樣無疑地是由日耳曼人生產的。



他們的製度也是跟野蠻時代高級階段相適應的。據塔西佗說,到處都有氏族酋長(principes)議事會,它處理比較小的事情,而比較重大的事情則由它提交人民大會去解決;這種人民大會,在野蠻時代低級階段上,至少在我們知道有人民大會的地方,例如在美洲人那裡,僅僅氏族才有,而部落或部落聯盟是沒有的。氏族酋長(principes)和軍事頭領(duces)還有顯著的區別,正像在易洛魁人那裡一樣。氏族酋長已經部分地靠部落成員的獻禮如家畜、穀物等來生活;他們——如在美洲一樣——大半是從同一家庭中選舉出來的;向父權制的過渡,例如在希臘和羅馬,促進了選舉制逐漸變為世襲制,從而促進了每個氏族形成一個貴族家庭。這種古代的所謂部落貴族,大多數在民族大遷徙中或在它以後不久便衰落了。軍事首長完全是按才能來選舉的,不問世系如何。他們的權力很小,必須以自己的榜樣來發揮作用;至於軍隊的實際懲戒權,塔西佗確定地說,是握在祭司們手裡的。真正的權力集中在人民大會上。大會由王或部落酋長主持;決定由人民來做:怨聲表示反對,喝采、敲打武器表示贊成。人民大會同時也是審判法庭;各種控訴都向它提出,並由它作出判決,死刑也在這裡宣判,但只有對卑怯、背叛民族和反自然的淫行才判處死刑。在氏族和其他分支中,也是由以氏族酋長為主席的全體大會進行審判;像在德意志人的一切最早的法庭上一樣,氏族酋長可能只是訴訟的領導者和審問者;德意志人的判決,不拘何時何地,都是由全體作出的。



部落聯盟從凱撒時代起就組成了;其中有幾個聯盟已經有了王;最高軍事首長,像在希臘人和羅馬人中間一樣,已經圖謀奪取專制權,而且有時也達到了目的。這種僥倖的篡奪者決不是絕對的統治者;不過他們已經開始粉碎氏族制度的枷鎖了。被釋奴隸一般處於低微地位,因為他們不能屬於任何氏族,而在新王的手下,這樣一些寵兒卻往往獲得高官、財富和榮譽。羅馬帝國被征服以後,現在成了大國國王的軍事首長那裡也發生了同樣的事。在法蘭克人中間,國王的奴隸和被釋奴隸,起初在宮廷裡,後來在國家中,都起了重要的作用;新的貴族有很大一部分是從他們當中產生的。



有一種設施促進了王權的產生,這就是扈從隊。我們在美洲紅種人中間就已經看到,與氏族制度並行,還形成了一種獨立自主地從事戰爭的私人團體。這種私人團體,在德意志人中間,已經成為經常性的團體了。博得了聲譽的軍事領袖,在自己周圍集合一隊掠奪成性的青年人,他們對他個人必須忠誠,而他對他們亦然。首領供給吃喝並獎賞他們,把他們編成等級;對於小規模的征戰,他們充當衛隊和隨時可以戰鬥的隊伍;對於大規模的征戰,他們是現成的軍官團。不管這種扈從隊必然是多麼弱小,像後來例如在意大利奧多亞克麾下所表現的那樣,但是他們仍然成為古代的人民自由走向衰落的開端;在民族大遷徙時期和遷徙以後,他們也表明自己的作用正是這樣。因為,第一,他們促進了王權的產生;第二,如塔西佗已經指出的,只有通過不斷的戰爭和搶劫,才能把他們糾合在一起。掠奪成了目的。如果扈從隊首領在附近地區無事可做,他就把自己的人馬帶到發生了戰爭、可以指望獲得戰利品的別的民族那裡去;由德意志人組成的輔助軍,在羅馬的旗幟下,甚至大舉對德意志人作戰,這種輔助軍有一部分就是由這種扈從隊編成的。德意志人的恥辱和詛咒——僱傭兵制度,在這裡已經初具雛形。在羅馬帝國被征服以後,國王們的這種扈從兵,就同非自由人和羅馬人出身的宮廷奴僕一起,成了後來的貴族的第二個主要組成部分。



由此可見,一般說來,在聯合為民族[Volk]的德意志各部落中,也曾發展出像英雄時代的希臘人和所謂王政時代的羅馬人那樣的製度,即人民大會、氏族酋長議事會和已在圖謀獲得真正王權的軍事首長。這是氏族制度下一般所能達到的最發達的製度;這是野蠻時代高級階段的典型製度。只要社會一越出這一制度所適用的界限,氏族制度的末日就來到了;它就被炸毀,由國家來代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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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德意志人國家的形成



據塔西佗說,德意志人是人口眾多的民族。我們從凱撒的著作中可以得出一個關於各德意志民族人數的大致概念;他認為住在萊茵河左岸的烏濟佩特人和鄧克泰人的人口,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共為18萬人。因而,每個民族大約有10萬人[①],這已經大大超過例如易洛魁人在其全盛時代的總數,那時易洛魁人不到2萬人,但已成為自大湖至俄亥俄河和波托馬克河整個地區的可怕力量。如果我們根據現有材料,把萊茵河附近定居的大家知道得比較確切的民族試著劃分一下,那麼每一個這樣的民族在地圖上所佔的面積平均約等於普魯士的一個行政區,即約為1 萬平方公里,或182平方地理裡。但是,羅馬人的GermaniaMagna[大日耳曼尼亞],直到維斯瓦河為止,佔有依整數計共50萬平方公里的面積。如果一個民族的平均人口為10萬人,那麼整個大日耳曼尼亞的人口總數,應達500萬;對於野蠻時代的民族集團來說,這是一個很大的數目,而就今日的情況來說— —1平方公里10人,或1平方地理裡550人——這是極其微小的數目。但是這並不包括生活在那個時候的全部德意志人。我們知道,沿喀爾巴阡山脈直至多瑙河口,都居住著哥特系統的德意志民族——巴斯塔爾人、佩夫金人等等,——它們的人數非常之多,因而,普林尼認為他們是德意志人的第五個大系統[①],而這些在公元前180年已經替馬其頓王柏修斯做過僱傭兵的德意志人,還在奧古斯都在位的初年就已突進到阿德里安堡附近了。假定他們的人數只有100萬人,那麼到公元初,德意志人的大概數目,就至少有600萬了。



在他們定居日耳曼尼亞以後,人口一定是日益迅速地增長的;單是上面提到的工業方面的進步,就足以證明這一點。在石勒蘇益格沼地所發現的古物,就其中的羅馬鑄幣來判斷,是屬於3世紀的。由此可見,到這個時候,在波羅的海沿岸金屬業和紡織業已經很發達了,跟羅馬帝國已有頻繁的往來,比較有錢的人已享有某些奢侈品,——這一切都是人口更為稠密的跡象。而在這個時期,德意志人在萊茵河、羅馬邊牆和多瑙河全線,從北海起到黑海止,也開始了總進攻,——這也是人口日益增多,竭力向外擴張的直接證明。鬥爭持續了 300年,在斗爭期間,哥特民族的整個大系統(斯堪的納維亞的哥特人和勃艮第人除外)向東南推進,形成了漫長的進攻線的左翼;進攻線的中央是高地德意志人 (赫米奧南人),沿多瑙河上游突進;右翼是易斯卡伏南人即現今所謂法蘭克人,沿萊茵河突進;征服不列顛,則是印格伏南人的事情。到5世紀末,羅馬帝國已是那麼衰弱,毫無生氣和束手無策,因而為德意志人的入侵敞開了大門。



上面我們是站在古希臘羅馬文明的搖籃旁邊。這裡我們卻站在這一文明的棺木旁邊了。羅馬的世界霸權的刨子,刨削地中海盆地的所有地區已經有數百年之久。凡在希臘語沒有進行抵抗的地方,一切民族語言都不得不讓位於被敗壞的拉丁語;一切民族差別都消失了,高盧人、伊比利亞人、利古里亞人、諾里克人都不復存在,他們都變成羅馬人了。羅馬的行政和羅馬的法到處都摧毀了古代的血族團體,這樣也就摧毀了地方的和民族的自主性的最後殘餘。新出爐的羅馬公民身分並沒有提供任何補償;它並不表現任何民族性,它只是民族性欠缺的表現。新民族[neueNationen]的要素是到處都具備的;各行省的拉丁方言差別越來越大;一度使意大利、高盧、西班牙、阿非利加成為獨立區域的自然疆界依然存在,依然使人感覺得到。但是,任何地方都不具備能夠把這些要素結成新民族[neueNation]的力量,任何地方都還沒有顯示出發展能力或抵抗力的痕跡,更不用說創造力了。廣大領土上的廣大人群,只有一條把他們自己聯結起來的紐帶,這就是羅馬國家,而這個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卻成了他們最兇惡的敵人和壓迫者。各行省消滅了羅馬,羅馬本身變成了行省的城市,像其他城市一樣;它雖然有特權,但已經不再居於統治地位,已經不再是世界帝國的中心了,甚至也不再是皇帝和副皇帝的所在地了,他們現在住在君士坦丁堡、特里爾、米蘭。羅馬國家變成了一架龐大的複雜機器,專門用來榨取臣民的膏血。捐稅、國家徭役和各種代役租使人民大眾日益陷於窮困的深淵;地方官、收稅官以及兵士的勒索,更使壓迫加重到使人不能忍受的地步。羅馬國家及其世界霸權引起了這樣的結果:它把自己的生存權建立在對內維持秩序對外防禦野蠻人的基礎上;然而它的秩序卻比最壞的無秩序還要壞,它說是保護公民防禦野蠻人的,而公民卻把野蠻人奉為救星來祈望。



社會狀況同樣也是絕望的。從共和製的末期起,羅馬統治的目的已經放在殘酷剝削被征服的各行省上了;帝制不但沒有消除這種剝削,反而把它變成了常規。帝國越是走向沒落,捐稅和賦役就越是增加,官吏就越是無恥地進行掠奪和勒索。商業和工業向來不是統治著各民族的羅馬人的事業;只有在高利貸方面,他們做到了空前絕後。商業所得到所保持的東西,都在官吏的勒索下毀滅了;而殘存下來的東西,僅在帝國東部的希臘部分才有,不過,這一部分不在我們研究範圍之內。普遍的貧困化,商業、手工業和藝術的衰落,人口的減少,都市的衰敗,農業退回到更低的水平——這就是羅馬人的世界霸權的最終結果。



農業是整個古代世界的決定性的生產部門,現在它更是這樣了。在意大利,從共和製衰亡的時候起就幾乎遍布全境的面積巨大的大莊園(Latifundien),是用兩種方法加以利用的:或者當作牧場,那里居民就被牛羊所代替,因為看管牛羊隻用少數奴隸就行了;或者當作田莊,那裡使用大批奴隸經營大規模的園藝業, ——一部分為了滿足主人的奢侈生活,一部分為了在城市市場上出售。大牧場保存了下來,甚至還擴大了;但田莊田產及其園藝業卻隨著主人的貧窮和城市的衰落而衰敗了。以奴隸勞動為基礎的大莊園經濟,已經不再有利可圖;而在當時它卻是大規模農業的唯一可能的形式。現在小規模經營又成了唯一有利的形式。田莊一個一個地分成了小塊土地,分別租給繳納一定款項的世襲佃農,或者租給分成製農民,這種分成製農民只能獲得他們一年勞動生產品的1/6,或者僅僅1/ 9,他們與其說是佃農,勿寧說是田產看管人。但是這種小塊土地主要是交給隸農,他們每年繳納一定的款項,被束縛在土地上,並且可以跟那塊土地一起出售;這種隸農雖不是奴隸,但也不是自由的,他們不能和自由民通婚,他們相互間的婚姻也不被看作完全有效的,而是像奴隸的婚姻一樣,只被看作簡單的同居 (contubernium)。他們是中世紀農奴的前輩。



古典古代的奴隸制,已經過時了。無論在鄉村的大規模農業方面,還是在城市的工場手工業方面,它都已經不能提供值得費力去取得的收益,因為它的產品市場已經消失了。帝國繁榮時代的龐大的生產已經收縮為小農業和小手工業,這種小農業和小手工業都不能容納大量奴隸了。只有富人的家庭奴隸和供他們顯示豪華的奴隸,在社會上還有存在餘地。但是,日趨滅亡的奴隸制仍然能夠使人認為,一切生產勞動都是奴隸的事,讓自由的羅馬人來做有失他們的身分,而現在人人都是這種自由的羅馬人了。結果,一方面,多餘而成了累贅的被釋奴隸的人數日益增加;另一方面,隸農的人數,破產的自由民(類似美國從前各蓄奴州的白種貧民)的人數,也日益增多。基督教對於古典古代奴隸制的逐漸滅亡是完全沒有罪過的。它在羅馬帝國和奴隸制同流合污達數世紀之久,以後也從來沒有阻止過基督徒買賣奴隸,——既沒有阻止過德意志人在北方或威尼斯人在地中海買賣奴隸,也沒有阻止過後世買賣黑奴。[①]奴隸制已不再有利,因此也就滅亡了。但是垂死的奴隸制卻留下了它那有毒的刺,即鄙視自由民的生產勞動。在這里羅馬世界就陷入了絕境:奴隸制在經濟上已經不可能了,而自由民的勞動卻在道德上受鄙視。前者是已經不能再作為社會生產的基本形式,後者是還不能成為這種形式。只有一次徹底革命才能擺脫這種絕境。



各行省的情況,也不見得好些。我們所有的材料,以關於高盧的為最多。在這裡,與隸農並存的,還有自由的小農。他們為了不受官吏、法官和高利貸者的侵害,往往托庇於有權勢者以求保護;不僅農民個人這樣做,而且整個公社也這樣做,以致4世紀的皇帝們屢次發布命令,禁止這種行為。但是尋求保護的人這樣做有什麼好處呢?保護者向他們提出了這樣的條件:他們把自己那塊土地的所有權轉讓給他,而他則保證他們終身使用這塊土地,——這也就是神聖的教會所心領神會的,並且在9和10世紀竭力仿效以擴張神的國家即教會地產的詭計。誠然,在那個時候,即公元475年左右,馬賽的主教薩爾維安還對這種掠奪表示憤慨,並且說,羅馬官吏和大地主的壓迫已經如此嚴重,以致許多“羅馬人”紛紛逃往野蠻人所佔領的地方,而移居那裡的羅馬公民最怕的是重新落入羅馬統治之下。[①]關於那時父母常常因貧窮而把自己的子女賣為奴隸的事情,為禁止這種行為而頒布的法律就證明了這一點。



德意志野蠻人把羅馬人從他們自己的國家裡解放了出來,為此他們便強奪了羅馬人全部土地的2/3在自己人當中分配。這一分配是按照氏族制度進行的;由於征服者的人數相對來說較少,仍有廣大的土地未被分配,一部分歸全體人民佔有,一部分歸各個部落和氏族佔有。在每個氏族內,則用抽籤方法把耕地和草地平均分給各戶;後來是否進行過重新分配,我們不得而知,但無論如何,這樣的做法在羅馬各行省不久就取消了,單塊的份地變成了可以轉讓的私有財產即自主地。森林和牧場始終沒有分配而留作共同使用;這種使用,以及被分配下去的耕地的耕種方式,都是按照古代的習俗和全體的決定來調整的。氏族在自己的村落裡定居越久,德意志人和羅馬人越是逐漸融合,親屬性質的聯繫就越是讓位於地區性質的聯繫;氏族消失在馬爾克公社中了,但在馬爾克公社內,它起源於各成員的親屬關係的痕跡往往還是很顯著的。可見,至少在保存著馬爾克公社的各個國家——在法國北部,在英國,在德國,在斯堪的納維亞,——氏族制度不知不覺地變成了地區製度,因而才能夠和國家相適應。但是,它仍保存了它那種自然形成而為整個氏族制度所特有的民主性質;甚至在它後來被迫蛻變的時候,也還留下了氏族制度的片斷,從而在被壓迫者手中留下了一種武器,直到現代還有其生命力。



這樣,如果說氏族中的血緣紐帶很快就喪失了自己的意義,那麼,這是血緣紐帶的各種機關在部落和整個民族內由於征服而同樣發生蛻變的結果。我們知道,對被征服者的統治,是和氏族制度不相容的。在這裡我們可以很普遍地看到這一點。各德意志民族做了羅馬各行省的主人,就必須把所征服的地區組織管理起來。但是,它們既不能把大量的羅馬人吸收到氏族團體裡來,又不能通過氏族團體去統治他們。必須設置一種代替物來代替羅馬國家,以領導起初大都還繼續存在的羅馬地方行政機關,而這種代替物只能是另一種國家。因此,氏族制度的機關必須轉化為國家機關,並且為時勢所迫,這種轉化還非常迅速。但是,征服者民族的最近的代表人是軍事首長。被征服地區對內對外的安全,要求增大他的權力。於是軍事首長的權力轉變為王權的時機來到了,這一轉變發生了。



就拿法蘭克王國來說,在這裡,勝利了的撒利法蘭克人不僅完全佔有了廣大的羅馬國有領地,而且完全佔有了一切不曾分配給大大小小的區域公社和馬爾克公社的大片土地,特別是全部較大的林區。從一個普通的最高軍事首長變成了真正君主的法蘭克國王做的第一件事,便是把這種人民的財產變為王室的財產,從人民方面把它盜竊過來而贈送或賞賜給他的扈從隊。這種起初由他的私人軍事扈從以及其餘的下級軍事首長組成的扈從隊,不久就膨脹了起來,這不僅由於補入了羅馬人即羅馬化的高盧人,這些人因為能書寫、有教養,懂得羅曼口語、拉丁文言和當地法律很快就變成他所離不開的人,而且還由於也補入了奴隸、農奴和被釋奴隸,這些人構成了他的宮廷,他就從他們中間挑選自己的寵兒。所有這些人都得到了大片的人民的田地,這些田地起初多半是贈送給他們,後來就以采邑108的形式賞賜給他們——起初多半是享用到國王去世時為止。這樣,就靠犧牲人民而造成了新貴族的基礎。



不僅如此,由於王國幅員廣闊,就不能利用舊的氏族制度的手段來管理了;氏族酋長議事會即使沒有老早消失,也已經不能召集了,它很快就被國王的固定親信所代替;舊的人民大會還繼續存在著做做樣子,但是也越來越變成純粹是下級軍事首長和新貴的會議。佔有土地的自由農民,即法蘭克人的主體,正如以前共和製末期的羅馬農民一樣,也由於連年內戰和征服戰爭、特別是查理大帝時期的征服戰爭而弄得疲憊不堪和貧困衰敗了。這種起初構成全部軍隊,而在征服法蘭西地區以後,又構成該地的核心的農民,到9世紀之初,已窮困到五個人之中難得抽出一個人出去作戰了。以前由國王直接召募的自由農民的衛國軍,現在已經由新貴的僕從所組成的軍隊代替。在這些僕從中,還有一些依附農民,他們是那些先前只知有國王而不知有主人,而更早一點根本不知有任何主人,甚至也不知有國王的農民的後裔。在查理大帝的後代統治時,由於國內戰爭、王權的削弱和相應的貴人跋扈(在這種貴人之中還加上了查理大帝所任命的那些力圖把自己的職位變成世襲的郡守109) ,最後,還由於諾曼人的侵犯,法蘭克的農民等級就完全破產了。查理大帝死後50年,法蘭克王國便毫無反抗地匍匐在諾曼人的腳下,正和400年前羅馬帝國匍匐在法蘭克人的腳下一樣。



不僅對外軟弱無能,而且內部的社會秩序(不如說是社會無秩序),差不多也是一樣。自由的法蘭克農民陷入了與他們的前輩即羅馬的隸農一樣的處境。他們被戰爭和掠奪弄得破產,不得不去乞求新貴或教會的保護,因為國王的權力太弱了,已經不能保護他們;不過這種保護使他們不得不付出很高的代價。像以前高盧農民那樣,他們必須將自己那塊土地的所有權交給保護人,再以各種不同的和變化的形式——不過總不外是力役和代役租——從他那裡把這塊土地作為租地而租回來。一經陷入這種依附形式,他們也就逐漸地喪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過不了幾代,他們大多數已經都是農奴了。自由的農民等級滅亡得多麼迅速,這從伊爾米農所編的聖日爾曼-德-普雷修道院(當時在巴黎附近,現在巴黎市內)的地產登記冊 110中可以得到證明。這個修道院的地產散佈四周,面積極為廣大,還在查理大帝在世的時候,就住有2788戶人家,差不多全是取德意志名字的法蘭克人。其中2080戶是隸農,35戶是黎特,220戶是奴隸,只有8戶是自由的佃農!保護人讓農民把自己那塊土地交歸他所有,然後僅僅是再將這塊土地交回農民終身使用,這個曾被薩爾維安宣佈為背神行為的習俗,如今到處被教會施加在農民身上了。現在日益盛行的徭役,其原型既是羅馬的安加利111,即為國家所服的強制勞役,又是德意志馬爾克公社成員為修橋、築路,以及其他共同目的而出的工役。這樣一來,居民的主體在過了400年以後好像完全又回到起初的狀況去了。



然而,這不過證明兩點:第一,沒落時期羅馬帝國的社會分化和財產分配,是跟當時的農業和工業的生產水平完全相適應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第二,這一生產水平在以後400年間,並沒有根本性的下降和上升,因此,才以同樣的必然性重新產生了同樣的財產分配和同樣的居民階級。在羅馬帝國的最後數百年間,城市喪失了它從前對鄉村的統治,而在德意志人統治的最初數百年間,也沒有把它恢復起來。這是由農業與工業的發展程度很低決定的。這樣一個總的狀況,必然產生居於統治地位的大地主和依附的小農。要把使用奴隸勞動的羅馬大莊園經濟或使用徭役的新的大規模經營嫁接在這種社會上面是多麼不可能,這可以從查理大帝用著名皇室田莊所作的幾乎沒有留下痕蹟的龐大實驗中得到證明。只有修道院才又繼續了這種實驗,也只是對修道院說來才獲益甚豐;但是修道院是以獨身生活為基礎的非正常的社會團體;它們可能會有例外的成績,然而正因為如此,才不能不永遠是一個例外。



但在這400年間,畢竟是繼續前進了。即使我們在這一時期末所看到的主要階級差不多跟初期一樣,但構成這些階級的人卻已經不同了。古典古代的奴隸制已經消失;破產的、貧窮的、輕視勞動為奴隸賤事的自由民也已經消失。介於羅馬隸農和新的農奴之間的是自由的法蘭克農民。奄奄一息的羅馬世界的“無益的回憶與徒然的鬥爭”已經死亡並且被埋葬了。 9世紀的社會階級,不是在垂死文明的沉淪中,而是在新文明誕生的陣痛中形成的。新的世代,無論是主人還是僕從,跟他們的羅馬前輩比較起來,已經是成年人的世代了。有權勢的地主和服勞役的農民之間的關係,對羅馬前輩來說曾經是古典古代世界毫無出路的沒落形式,現在對新的世代來說則是新發展的起點。其次,不論這400年看起來多麼沒有成果,可是卻留下了一個重大的成果:這就是一些現代的民族,亦即西歐人類為了未來的歷史而實行的分化和改組。德意志人確實重新使歐洲有了生氣,因此,日耳曼時期的國家解體過程才不是以諾曼-薩拉秦人的征服而告終,而是以采邑制度和保護關係(依附制度 112)的進一步發展為封建制度而告終,[①]而人口也有了這樣巨大的增長,以致能夠完好無恙地經受了不到200年後的十字軍遠征的大流血。



然而,德意志人究竟是用了什麼神秘的魔法,給垂死的歐洲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呢?是不是像我們的沙文主義的歷史編纂學所虛構的那樣,德意志種族天生有一種特別的魔力呢?決不是。德意志人,尤其在當時,是一個天資高的雅利安族系,並且正處在生機勃勃的發展中。但是使歐洲返老還童的,並不是他們的特殊的民族特點,而只是他們的野蠻狀態,他們的氏族制度而已。



他們的個人才能和勇敢,他們的自由意識,以及把一切公共的事情看作是自己的事情的民主本能,總之,是羅馬人所喪失的一切品質,而僅僅這些品質就能從羅馬世界的污泥中造成新的國家,培養出新的民族——所有這一切,如果不是高級階段野蠻人的特徵——他們的氏族制度的果實,又是什麼呢?



如果說,德意志人改革了專偶制的古代形式,緩和了男子在家庭中的統治,給了婦女以比古典世界任何時期都更高的地位,那麼,使他們能夠做到這一點的,如果不是他們的野蠻狀態、他們的氏族習慣,如果不是他們仍有母權制時代的遺風,又是什麼呢?



如果說,他們至少在三個最重要的國度——德國、法國北部和英國——以馬爾克公社的形式保存下來一部分真正的氏族制度,並把它帶到封建國家裡去,從而使被壓迫階級即農民甚至在中世紀農奴制的最嚴酷條件下,也能有地方性的團結即一個抵抗的手段,而這一手段無論在古典古代的奴隸那里或者在近代的無產階級那裡都沒有這樣現成,那麼,造成這種情況的,如果不是他們的野蠻狀態、如果不是他們的純粹野蠻人的按血族定居的方式,又是什麼呢?



最後,如果說,他們能把那種在他們的故鄉已經實行的比較溫和的隸屬形式——在羅馬帝國,奴隸制也日益轉化為這種形式——發展起來,並使之成為唯一的形式,而這種隸屬形式,正如傅立葉最早強調指出的11:,給被奴役者提供了一個使自己作為階級而逐漸獲得解放的手段(fournit aux cultivateurs des moyens d’affranchissement collectif et Progressif[①] ),因此之故,這種形式大大勝過奴隸制——在奴隸制下,只能有單個人不經過過渡狀態而立即獲得釋放(古代是沒有用勝利的起義來消滅奴隸制的事情的) ,而中世紀的農奴實際上卻作為階級而逐漸實現了自己的解放,——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這一切如果不是歸功於他們的野蠻狀態(由於這種野蠻狀態,他們還沒有達到形成了的奴隸制:既沒有達到古典古代的勞動奴隸制,也沒有達到東方的家庭奴隸制),又歸功於什麼呢?



凡德意志人給羅馬世界注入的一切有生命力的和帶來生命的東西,都是野蠻時代的東西。的確,只有野蠻人才能使一個在垂死的文明中掙扎的世界年輕起來。而德意志人在民族大遷徒之前已經達到並努力開拓的野蠻時代高級階段,對於這一過程恰好最為適宜。這就說明了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