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28, 2008

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5

九野蠻時代和文明時代



我們已經根據希臘人、羅馬人和德意志人這三大實例,探討了氏族制度的解體。最後,我們來研究一下那些在野蠻時代高級階段已經破壞了氏族社會組織,而隨著文明時代的到來又把它完全消滅的一般經濟條件。在這裡,馬克思的《資本論》對我們來說是和摩爾根的著作同樣必要的。



氏族在蒙昧時代中級階段發生,在高級階段繼續發展起來,就我們現有的資料來判斷,到了野蠻時代低級階段,它便達到了全盛時代。所以現在我們就從這一階段開始。



這一階段應當以美洲紅種人為例;在這一階段上,我們發現氏族制度已經完全形成。一個部落分為幾個氏族,通常是分為兩個[①];隨著人口的增加,這些最初的氏族每一個又分裂為幾個女兒氏族,對這些女兒氏族來說,母親氏族便是胞族;部落本身分裂成幾個部落,在其中的每一個部落中,我們多半又可以遇到那些老氏族;部落聯盟至少是在個別情況下把親屬部落聯合在一起。這種簡單的組織,是同它所由產生的社會狀態完全適應的。它無非是這種社會狀態所特有的、自然長成的結構;它能夠處理在這樣組織起來的社會內部一切可能發生的衝突。對外的衝突,則由戰爭來解決;這種戰爭可能以部落的消滅而告終,但從沒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終。氏族制度的偉大,但同時也是它的局限,就在於這裡沒有統治和奴役存在的餘地。在氏族制度內部,還沒有權利和義務的分別;參與公共事務,實行血族復仇或為此接受贖罪,究竟是權利還是義務這種問題,對印第安人來說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來,這種問題正如吃飯、睡覺、打獵究竟是權利還是義務的問題一樣荒謬。同樣,部落和氏族分為不同的階級也是不可能的。這就使我們不能不對這種狀態的經濟基礎加以研究了。



人口是極其稀少的;只有在部落的居住地才比較稠密,在這種居住地的周圍,首先是一片廣大的狩獵地帶,其次是把這個部落同其他部落隔離開來的中立的防護森林。分工是純粹自然產生的;它只存在於兩性之間。男子作戰、打獵、捕魚,獲取食物的原料,並製作為此所必需的工具。婦女管家,製備衣食——做飯、紡織、縫紉。男女分別是自己活動領域的主人: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婦女是家裡的主人。男女分別是自己所製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漁獵用具的所有者,婦女是家內用具的所有者。家戶經濟是共產製的,包括幾個、往往是許多個家庭。[①]凡是共同製作和使用的東西,都是共同財產:如房屋、園圃、小船。所以,在這裡,而且也只有在這裡,才真正存在著文明社會的法學家和經濟學家所捏造的 “自己勞動所得的財產”——現代資本主義所有製還依恃著的最後一個虛偽的法律藉口。



但是,人並不是到處都停留在這個階段。在亞洲,他們發現了可以馴服和在馴服後可以繁殖的動物。野生的雌水牛,需要去獵取;但已經馴服的雌水牛,每年可生一頭小牛,此外還可以擠奶。有些最先進的部落——雅利安人、閃米特人,也許還有圖蘭人,——其主要的勞動部門起初就是馴養牲畜,只是到後來才又有繁殖和看管牲畜。游牧部落從其餘的野蠻人群中分離出來——這是第一次社會大分工。游牧部落生產的生活資料,不僅比其餘的野蠻人多,而且也不相同。同其餘的野蠻人比較,他們不僅有數量多得多的乳、乳製品和肉類,而且有獸皮、綿羊毛、山羊毛和隨著原料增多而日益增加的紡織物。這就第一次使經常的交換成為可能。在更早的階段上,只能有偶然的交換;製造武器和工具的特殊技能,可能導致暫時的分工。例如,在許多地方,都發現石器時代晚期的石器作坊的無可置疑的遺跡;在這種作坊中發展了自己技能的匠人,大概是靠全體和為全體工作,正如印度的氏族公社的終身手藝人至今仍然如此一樣。在這個階段上,除了部落內部發生的交換以外,決不可能有其他的交換,而且,即使是部落內部的交換,也仍然是一種例外的事件。相反地,自從游牧部落分離出來以後,我們就看到,各不同部落的成員之間進行交換以及它作為一種經常制度來發展和鞏固的一切條件都具備了。起初是部落和部落之間通過各自的氏族酋長來進行交換;但是當畜群開始變為特殊財產[①]的時候,個人交換便越來越佔優勢,終於成為交換的唯一形式。不過,游牧部落用來同他們的鄰人交換的主要物品是牲畜;牲畜變成了一切商品都用它來估價並且到處樂於同它交換的商品 ——一句話,牲畜獲得了貨幣的職能,在這個階段上就已經起貨幣作用了。在商品交換剛剛產生的時候,對貨幣商品的需求,就以這樣的必然性和速度發展起來了。



園圃種植業大概是亞洲的低級階段野蠻人所不知道的,但它在那裡作為田野耕作的先驅而出現不遲於中級階段。在圖蘭平原的氣候條件下,在漫長而嚴寒的冬季,沒有飼料儲備,游牧生活是不可能的;因此,牧草栽培和穀物種植,在這裡就成了必要條件。黑海以北的草原,也是如此。但穀物一旦作為家畜飼料而種植,它很快也成了人類的食物。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財產,最初是交給氏族使用,後來由氏族交給家庭公社使用,最後[①]交給個人使用;他們對耕地或許有一定的佔有權,但是沒有更多的權利。


在這一階段工業的成就中,特別重要的有兩件。第一是織布機;第二是礦石冶煉和金屬加工。銅、錫以及二者的合金——青銅是頂頂重要的金屬;青銅可以製造有用的工具和武器,但是並不能排擠掉石器;這一點只有鐵才能做到,而當時還不知道冶鐵。金和銀已開始用於首飾和裝飾,其價值肯定已比銅和青銅高。



一切部門——畜牧業、農業、家庭手工業——中生產的增加,使人的勞動力能夠生產出超過維持勞動力所必需的產品。同時,這也增加了氏族、家庭公社或個體家庭的每個成員所擔負的每日的勞動量。吸收新的勞動力成為人們嚮往的事情了。戰爭提供了新的勞動力:俘虜變成了奴隸。第一次社會大分工,在使勞動生產率提高,從而使財富增加並且使生產領域擴大的同時,在既定的總的歷史條件下,必然地帶來了奴隸制。從第一次社會大分工中,也就產生了第一次社會大分裂,分裂為兩個階級:主人和奴隸、剝削者和被剝削者。



至於畜群怎樣並且在什麼時候從部落或氏族的共同佔有變為各個家庭首長的財產,我們至今還不得而知。不過,基本上,這一過渡一定是在這個階段上發生的。隨著畜群和其他新的財富的出現,便發生了對家庭的革命。謀取生活資料總是男子的事情,謀取生活資料的工具是由男子製造的,並且是他們的財產。畜群是新的謀取生活資料的工具,最初對它們的馴養和以後對它們的照管都是男子的事情。因此,牲畜是屬於他們的;用牲畜交換來的商品和奴隸,也是屬於他們的。這時謀生所得的全部剩餘都歸了男子;婦女參加它的享用,但在財產中沒有她們的份兒。 “粗野的”戰士和獵人,以在家中次於婦女而佔第二位為滿足,但“比較溫和的”牧人,卻依恃自己的財富擠上了首位,把婦女擠到了第二位。而婦女是不能抱怨的。家庭內的分工決定了男女之間的財產分配;這一分工仍然和以前一樣,可是它現在卻把迄今所存在的家庭關係完全顛倒了過來,這純粹是因為家庭以外的分工已經不同了。從前保證婦女在家中佔統治地位的同一原因——婦女只限於從事家務勞動,——現在卻保證男子在家中佔統治地位:婦女的家務勞動現在同男子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比較起來已經相形見絀;男子的勞動就是一切,婦女的勞動是無足輕重的附屬品。在這裡就已經表明,只要婦女仍然被排除於社會的生產勞動之外而只限於從事家庭的私人勞動,那麼婦女的解放,婦女同男子的平等,現在和將來都是不可能的。婦女的解放,只有在婦女可以大量地、社會規模地參加生產,而家務勞動只佔她們極少的工夫的時候,才有可能。而這只有依靠現代大工業才能辦到,現代大工業不僅容許大量的婦女勞動,而且是真正要求這樣的勞動,並且它還力求把私人的家務勞動逐漸融化在公共的事業中。



隨著男子在家中的實際統治的確立,實行男子獨裁的最後障礙便崩毀了。這種獨裁,由於母權制的傾覆、父權制的實行、對偶婚制向專偶制的逐步過渡而被確認,並且永久化了。但是這樣一來,在古代的氏族制度中就出現了一個裂口:個體家庭已經成為一種力量,並且以威脅的姿態起來與氏族對抗了。



下一步把我們引向野蠻時代高級階段,一切文化民族都在這個時期經歷了自己的英雄時代:鐵劍時代,但同時也是鐵犁和鐵斧的時代。鐵已在為人類服務,它是在歷史上起過革命作用的各種原料中最後的和最重要的一種原料。所謂最後的,是指直到馬鈴薯的出現為止。鐵使更大面積的田野耕作,廣闊的森林地區的開墾,成為可能;它給手工業工人提供了一種其堅硬和銳利非石頭或當時所知道的其他金屬所能抵擋的工具。所有這些,都是逐漸實現的;最初的鐵往往比青銅還軟。所以,石製武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不僅在《希爾德布蘭德之歌》101中,而且在1066年的黑斯廷斯會戰中114都還使用石斧。但是,進步現在是不可遏止地、更少間斷地、更加迅速地進行著。用石牆、城樓、雉堞圍繞著石造或磚造房屋的城市,已經成為部落或部落聯盟的中心;這是建築藝術上的巨大進步,同時也是危險增加和防衛需要增加的標誌。財富在迅速增加,但這是個人的財富;織佈業、金屬加工業以及其他一切彼此日益分離的手工業,顯示出生產的日益多樣化和生產技術的日益改進;農業現在除了提供穀物、豆科植物和水果以外,也提供植物油和葡萄酒,這些東西人們已經學會了製造。如此多樣的活動,已經不能由同一個人來進行了;於是發生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業和農業分離了。生產的不斷增長以及隨之而來的勞動生產率的不斷增長,提高了人的勞動力的價值;在前一階段上剛剛產生並且是零散現象的奴隸制,現在成為社會制度的一個根本的組成部分;奴隸們不再是簡單的助手了;他們被成批地趕到田野和工場去勞動。隨著生產分為農業和手工業這兩大主要部門,便出現了直接以交換為目的的生產,即商品生產;隨之而來的是貿易,不僅有部落內部和部落邊境的貿易,而且海外貿易也有了。然而,所有這一切都還很不發達;貴金屬開始成為佔優勢的和普遍性的貨幣商品,但是還不是鑄造的貨幣,只是不作加工按重量交換罷了。



除了自由民和奴隸的差別以外,又出現了富人和窮人的差別,——隨著新的分工,社會又有了新的階級劃分。各個家庭首長之間的財產差別,炸毀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著的舊的共產製家庭公社;同時也炸毀了為這種公社而實行的土地的共同耕作。耕地起初是暫時地、後來便永久地分配給各個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財產的過渡,是逐漸進行的,是與對偶婚制向專偶制的過渡平行地發生的。個體家庭開始成為社會的經濟單位了。



住得日益稠密的居民,對內和對外都不得不更緊密地團結起來。親屬部落的聯盟,到處都成為必要的了;不久,各親屬部落的融合,從而分開的各個部落領土融合為一個民族[Volk]的整個領土,也成為必要的了。民族的軍事首長——勒克斯,巴賽勒斯,狄烏丹斯,——成了不可缺少的常設的公職人員。還不存在人民大會的地方,也出現了人民大會。軍事首長、議事會和人民大會構成了繼續發展為軍事民主制的氏族社會的各機關。其所以稱為“軍事”,是因為戰爭以及進行戰爭的組織現在已經成為民族生活的正常功能。鄰人的財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貪欲,在這些民族那裡,獲取財富已成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他們是野蠻人:掠奪在他們看來比勞動獲得更容易甚至更光榮。以前打仗只是為了對侵犯進行報復,或者是為了擴大已經感到不夠的領土;現在打仗,則純粹是為了掠奪,戰爭成了經常性的行當。在新的設防城市的周圍屹立著高峻的牆壁並非無故:它們的深壕寬塹成了氏族制度的墓穴,而它們的城樓已經高聳入文明時代了。內部也發生了同樣的情形。掠奪戰爭加強了最高軍事首長以及下級軍事首長的權力;習慣地由同一家庭選出他們的後繼者的辦法,特別是從父權制實行以來,就逐漸轉變為世襲制,他們最初是耐心等待,後來是要求,最後便僭取這種世襲制了;世襲王權和世襲貴族的基礎奠定下來了。於是,氏族制度的機關就逐漸掙脫了自己在民族中,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而整個氏族制度就轉化為自己的對立物:它從一個自由處理自己事務的部落組織轉變為掠奪和壓迫鄰近部落的組織,而它的各機關也相應地從人民意志的工具轉變為獨立的、壓迫和統治自己人民的機關了。但是,如果不是對財富的貪欲把氏族成員分裂成富人和窮人,如果不是“同一氏族內部的財產差別把利益的一致變為氏族成員之間的對抗”(馬克思語)115,如果不是奴隸制的盛行已經開始使人認為用勞動獲取生活資料是只有奴隸才配做的、比掠奪更可恥的活動,那麼這種情況是決不會發生的。



這樣,我們就走到文明時代的門檻了。它是由分工方面的一個新的進步開始的。在野蠻時代低級階段,人們只是直接為了自身的消費而生產;間或發生的交換行為也是個別的,只限於偶然的剩餘物。在野蠻時代中級階段,我們看到游牧民族已經有牲畜作為財產,這種財產,到了畜群具有相當規模的時候,就可以經常提供超出自身消費的若干餘剩;同時,我們也看到了游牧民族和沒有畜群的落後部落之間的分工,從而看到了兩個並存的不同的生產階段,也就是看到了進行經常交換的條件。在野蠻時代高級階段,進一步又發生了農業和手工業之間的分工,於是勞動產品中日益增加的一部分是直接為了交換而生產的,這就把單個生產者之間的交換提升為社會的生活必需。文明時代鞏固並加強了所有這些已經發生的各次分工,特別是通過加劇城市和鄉村的對立(或者是像古代那樣,城市在經濟上統治鄉村,或者是像中世紀那樣,鄉村在經濟上統治城市)而使之鞏固和加強,此外它又加上了一個第三次的、它所特有的、有決定意義的重要分工:它創造了一個不再從事生產而只從事產品交換的階級——商人。在此以前,階級的形成的一切萌芽,還都只是與生產相聯繫的;它們把從事生產的人分成了領導者和執行者,或者分成了規模較大和較小的生產者。這里首次出現一個階級,它根本不參與生產,但完全奪取了生產的領導權,並在經濟上使生產者服從自己;它成了每兩個生產者之間的不可缺少的中間人,並對他們雙方都進行剝削。在可以使生產者免除交換的辛勞和風險,可以使他們的產品的銷路擴展到遙遠的市場,而自己因此就成為一個居民的最有用的階級的藉口下,一個寄生階級,真正的社會寄生蟲階級形成了,它從國內和國外的生產上榨取油水,作為對自己的非常有限的實際貢獻的報酬,它很快就獲得了大量的財富和相應的社會影響;正因為如此,它在文明時期便取得了越來越榮譽的地位和對生產的越來越大的統治權,直到最後它自己也生產出自己的產品——週期性的商業危機為止。



不過,在我們正在考察的這個發展階段上,年輕的商人階級還絲毫沒有預感到它未來的偉大事業。但是這個階級正在形成並且使自己成為必不可少的,而這就夠了。隨著它,出現了金屬貨幣即鑄幣,隨著金屬貨幣就出現了非生產者統治生產者及其生產的新手段。商品的商品被發現了,這種商品以隱蔽的方式包含著其他一切商品,它是可以任意變為任何值得嚮往和被嚮往的東西的魔法手段。誰有了它,誰就統治了生產世界。但是誰首先有了它呢?商人。對貨幣的崇拜掌握在他手中是萬無一失的。他盡心竭力地叫人們知道,一切商品,從而一切商品生產者,都應該畢恭畢敬地匍匐在貨幣面前。他在實踐上證明,在這種財富本身的化身面前,其他一切財富形式都不過是一個影子而已。以後貨幣的權力再也沒有像在它的這個青年時代那樣,以如此原始的粗野和橫暴的形式表現出來。在使用貨幣購買商品之後,出現了貨幣借貸,隨著貨幣借貸出現了利息和高利貸。後世的立法,沒有一個像古雅典和古羅馬的立法那樣殘酷無情地、無可挽救地把債務人投在高利貸債權人的腳下, ——這兩種立法都是作為習慣法而自發地產生的,都只有經濟上的強制。



除了表現為商品和奴隸的財富以外,除了貨幣財富以外,這時還出現了表現為地產的財富。各個人對於原來由氏族或部落給予他們的小塊土地的佔有權,現在變得如此牢固,以致這些小塊土地作為世襲財產而屬於他們了。他們最近首先力求實現的,正是要擺脫氏族公社索取這些小塊土地的權利,這種權利對他們已成為桎梏了。這種桎梏他們是擺脫了,但是不久他們也失去了新的土地所有權。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權,不僅意味著不折不扣和毫無限制地佔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著把它出讓的可能性。只要土地是氏族的財產,這種可能性就不存在。但是,當新的土地佔有者徹底擺脫了氏族和部落的最高所有權這一桎梏的時候,他也就掙斷了迄今把他同土地密不可分地連在一起的紐帶。這意味著什麼,和土地私有權同時被發明出來的貨幣,向他作了說明。土地現在可以成為出賣和抵押的商品了。土地所有權剛一確立,抵押就被發明出來了(見關於雅典的一章)。像淫遊和賣淫緊緊跟著專偶製而來一樣,如今抵押也緊緊跟著土地所有權而來了。你們曾希望有完全的、自由的、可以出售的土地所有權,那麼好了,現在你們得到它了——這就是你所希望的,喬治·唐丹![①]這樣,隨著貿易的擴大,隨著貨幣和貨幣高利貸、土地所有權和抵押的產生,財富便迅速地積聚和集中到一個人數很少的階級手中,與此同時,大眾日益貧困化,貧民的人數也日益增長。新的財富貴族,只要從一開始就恰巧不是舊的部落顯貴,便把部落顯貴完全排擠到後面去了(在雅典,在羅馬,以及在德意志人中間)。隨著這種按照財富把自由民分成各個階級的劃分,奴隸的人數特別是在希臘便大大增加起來[①],奴隸的強制性勞動構成了整個社會的上層建築所賴以建立的基礎。



現在我們來看看,在這種社會變革中,氏族制度怎麼樣了。面對著沒有它的參與而興起的新因素,它顯得軟弱無力。氏族制度的前提,是一個氏族或部落的成員共同生活在純粹由他們居住的同一地區中。這種情況早已不存在了。氏族和部落到處都雜居在一起,到處都有奴隸、被保護民和外地人在公民中間居住著。直到野蠻時代中級階段末期才達到的定居狀態,由於居住地受商業活動、職業變換和土地所有權轉讓的影響而變動不定,所以時常遭到破壞。氏族團體的成員再也不能集會來處理自己的共同事務了;只有不重要的事情,例如宗教節日,還勉強能夠安排。除了氏族團體有責任並且能夠予以保證的需要和利益以外,由於謀生條件的變革及其所引起的社會結構的變化,又產生了新的需要和利益,這些新的需要和利益不僅同舊的氏族制度格格不入,而且還千方百計在破壞它。由於分工而產生的手工業集團的利益,城市的對立於鄉村的特殊需要,都要求有新的機構;但是,每一個這種集團都是由屬於極不相同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人們組成的,甚至還包括外地人在內;因此,這種機構必須在氏族制度以外,與它並列地形成,從而又是與它對立的。 ——同時,在每個氏族團體中,也表現出利益的衝突,這種衝突由於富人和窮人、高利貸者和債務人結合於同一氏族和同一部落中而達到最尖銳的地步。 ——此外,又加上了大批新的、外氏族公社的居民,他們在國內已經能夠成為一種力量,像羅馬的情況那樣,同時他們人數太多,不可能被逐漸接納到血緣親屬的血族和部落中來。氏族公社作為一種封閉的享有特權的團體對抗著這一批居民;原始的自然形成的民主制變成了可憎的貴族制。 ——最後,氏族制度是從那種沒有任何內部對立的社會中生長出來的,而且只適合於這種社會。除了輿論以外,它沒有任何強製手段。但是現在產生了這樣一個社會,它由於自己的全部經濟生活條件而必然分裂為自由民和奴隸,進行剝削的富人和被剝削的窮人,而這個社會不僅再也不能調和這種對立,反而必然使這些對立日益尖銳化。一個這樣的社會,只能或者存在於這些階級相互間連續不斷的公開鬥爭中,或者存在於第三種力量的統治下,這第三種力量似乎站在相互鬥爭著的各階級之上,壓制它們的公開的衝突,頂多容許階級鬥爭在經濟領域內以所謂合法形式決出結果來。氏族制度已經過時了。它被分工及其後果即社會之分裂為階級所炸毀。它被國家代替了。



前面我們已經分別考察了國家在氏族制度的廢墟上興起的三種主要形式。雅典是最純粹、最典型的形式:在這裡,國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從氏族社會本身內部發展起來的階級對立中產生的。在羅馬,氏族社會變成了封閉的貴族制,它的四周則是人數眾多的、站在這一貴族制之外的、沒有權利只有義務的平民;平民的勝利炸毀了舊的血族制度,並在它的廢墟上面建立了國家,而氏族貴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融化在國家中了。最後,在戰勝了羅馬帝國的德意志人中間,國家是直接從征服廣大外國領土中產生的,氏族制度不能提供任何手段來統治這樣廣闊的領土。但是,由於同這種征服相聯繫的,既不是跟舊有居民的嚴重鬥爭,也不是更加進步的分工;由於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處於同一經濟發展階段,從而社會的經濟基礎依然如故,所以,氏族制度能夠以改變了的、地區的形式,即以馬爾克制度的形式,繼續存在幾個世紀,甚至在以後的貴族血族和城市望族的血族中,甚至在農民的血族中,例如在迪特馬申[①],還以削弱了的形式複興了一個時期。



可見,國家決不是從外部強加於社會的一種力量。國家也不像黑格爾所斷言的是“倫理觀念的現實”,“理性的形象和現實”。 117確切說,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承認: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衝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就是國家。



國家和舊的氏族組織不同的地方,第一點就是它按地區來劃分它的國民。正如我們所看到的,由血緣關係形成和聯結起來的舊的氏族公社已經很不夠了,這多半是因為它們是以氏族成員被束縛在一定地區為前提的,而這種束縛早已不復存在。地區依然,但人們已經是流動的了。因此,按地區來劃分就被作為出發點,並允許公民在他們居住的地方實現他們的公共權利和義務,不管他們屬於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這種按照居住地組織國民的辦法是一切國家共同的。因此,我們才覺得這種辦法很自然;但是我們已經看到,當它在雅典和羅馬能夠代替按血族來組織的舊辦法以前,曾經需要進行多麼頑強而長久的鬥爭。



第二個不同點,是公共權力的設立,這種公共權力已經不再直接就是自己組織為武裝力量的居民了。這個特殊的公共權力之所以需要,是因為自從社會分裂為階級以後,居民的自動的武裝組織已經成為不可能了。奴隸也包括在居民以內;9萬雅典公民,對於365000奴隸來說,只是一個特權階級。雅典民主制的國民軍,是一種貴族的、用來對付奴隸的公共權力,它控制奴隸使之服從;但是如前所述,為了也控制公民使之服從,憲兵隊也成為必要了。這種公共權力在每一個國家裡都存在。構成這種權力的,不僅有武裝的人,而且還有物質的附屬物,如監獄和各種強制設施,這些東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會所沒有的。在階級對立還沒有發展起來的社會和偏遠的地區,這種公共權力可能極其微小,幾乎是若有若無的,像有時在美利堅合眾國的某些地方所看到的那樣。但是,隨著國內階級對立的尖銳化,隨著彼此相鄰的各國的擴大和它們人口的增加,公共權力就日益加強。就拿我們今天的歐洲來看吧,在這裡,階級鬥爭和爭相霸占已經把公共權力提升到大有吞食整個社會甚至吞食國家之勢的高度。



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捐稅是以前的氏族社會完全沒有的。但是現在我們卻十分熟悉它了。隨著文明時代的向前進展,甚至捐稅也不夠了;國家就發行期票,借債,即發行公債。關於這點,老歐洲也已經屢見不鮮了。



官吏既然掌握著公共權力和徵稅權,他們就作為社會機關而凌駕於社會之上。從前人們對於氏族制度的機關的那種自由的、自願的尊敬,即使他們能夠獲得,也不能使他們滿足了;他們作為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須用特別的法律來取得尊敬,憑藉這種法律,他們享有了特殊神聖和不可侵犯的地位。文明國家的一個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擁有比氏族社會的全部機構加在一起還要大的“權威”;但是文明時代最有勢力的王公和最偉大的國家要人或統帥,也可能要羨慕最平凡的氏族酋長所享有的,不是用強迫手段獲得的,無可爭辯的尊敬。後者是站在社會之中,而前者卻不得不企圖成為一種處於社會之外和社會之上的東西。



由於國家是從控制階級對立的需要中產生的,由於它同時又是在這些階級的衝突中產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強大的、在經濟上佔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國家,這個階級借助於國家而在政治上也成為佔統治地位的階級,因而獲得了鎮壓和剝削被壓迫階級的新手段。因此,古希臘羅馬時代的國家首先是奴隸主用來鎮壓奴隸的國家,封建國家是貴族用來鎮壓農奴和依附農的機關,現代的代議制的國家是資本剝削僱傭勞動的工具。但也例外地有這樣的時期,那時互相鬥爭的各階級達到了這樣勢均力敵的地步,以致國家權力作為表面上的調停人而暫時得到了對於兩個階級的某種獨立性。 17世紀和18世紀的專制君主制,就是這樣,它使貴族和市民等級彼此保持平衡;法蘭西第一帝國特別是第二帝國的波拿巴主義,也是這樣,它唆使無產階級去反對資產階級,又唆使資產階級來反對無產階級。使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顯得同樣滑稽可笑的這方面的最新成就,就是俾斯麥國家的新的德意志帝國:在這裡,資本家和工人彼此保持平衡,並為了破落的普魯士土容克的利益而遭受同等的欺騙。



此外,在歷史上的大多數國家中,公民的權利是按照財產狀況分級規定的,這直接地宣告國家是有產階級用來防禦無產階級的組織。在按照財產狀況劃分階級的雅典和羅馬,就已經是這樣。在中世紀的封建國家中,也是這樣,在那裡,政治的權力地位是按照地產來排列的。現代的代議制的國家的選舉資格,也是這樣。但是,對財產差別的這種政治上的承認,決不是本質的東西。相反地,它標誌著國家發展的低級階段。國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國,在我們現代的社會條件下正日益成為一種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它是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之間的最後決定性鬥爭只能在其中進行到底的國家形式,——這種民主共和國已經不再正式講什麼財產差別了。在這種國家中,財富是間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運用它的權力的。其形式一方面是直接收買官吏(美國是這方面的典型例子),另一方面是政府和交易所結成聯盟,而公債越增長,股份公司越是不僅把運輸業而且把生產本身集中在自己手中,越是把交易所變成自己的中心,這一聯盟就越容易實現。除了美國以外,最新的法蘭西共和國,也是這方面的一個顯著例證,甚至一本正經的瑞士,在這方面也作出了自己的成績。不過,為了使政府和交易所結成這種兄弟般的聯盟,並不一定要有民主共和國,除英國以外,新的德意志帝國也證明了這一點,在德國,很難說普選制究竟是把誰抬得更高,是把俾斯麥還是把布萊希勒德。最後,有產階級是直接通過普選制來統治的。只要被壓迫階級 ——在我們這裡就是無產階級——還沒有成熟到能夠自己解放自己,這個階級的大多數人就仍將承認現存的社會秩序是唯一可行的秩序,而在政治上成為資本家階級的尾巴,構成它的極左翼。但是,隨著被壓迫階級成熟到能夠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為獨立的黨派結合起來,選舉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選舉資本家的代表了。因此,普選制是測量工人階級成熟性的標尺。在現今的國家裡,普選制不能而且永遠不會提供更多的東西;不過,這也就足夠了。在普選制的溫度計標示出工人的沸點的那一天,他們以及資本家同樣都知道該怎麼辦了。



所以,國家並不是從來就有的。曾經有過不需要國家、而且根本不知國家和國家權力為何物的社會。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必然使社會分裂為階級時,國家就由於這種分裂而成為必要了。現在我們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這樣的生產發展階段,在這個階段上,這些階級的存在不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產的真正障礙。階級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們從前不可避免地產生一樣。隨著階級的消失,國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產者自由平等的聯合體的基礎上按新方式來組織生產的社會,將把全部國家機器放到它應該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陳列館去,同紡車和青銅斧陳列在一起。



所以,根據以上所述,文明時代是社會發展的這樣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上,分工,由分工而產生的個人之間的交換,以及把這兩者結合起來的商品生產,得到了充分的發展,完全改變了先前的整個社會。



先前的一切社會發展階段上的生產在本質上是共同的生產,同樣,消費也是在較大或較小的共產製共同體內部直接分配產品。生產的這種共同性是在極狹小的範圍內實現的,但是它隨身帶來的是生產者對自己的生產過程和產品的支配。他們知道,產品的結局將是怎樣:他們把產品消費掉,產品不離開他們的手;只要生產在這個基礎上進行,它就不可能越出生產者的支配範圍,也不會產生鬼怪般的、對他們來說是異己的力量,像在文明時代經常地和不可避免地發生的那樣。



但是,分工慢慢地侵入了這種生產過程。它破壞生產和占有的共同性,它使個人佔有成為佔優勢的規則,從而產生了個人之間的交換,——這是如何發生的,我們前面已經探討過了。商品生產逐漸地成了統治的形式。



隨著商品生產,即不再是為了自己消費而是為了交換的生產的出現,產品必然易手。生產者在交換的時候交出自己的產品;他不再知道產品的結局將會怎樣。當貨幣以及隨貨幣而來的商人作為中間人插進生產者之間的時候,交換過程就變得更加錯綜複雜,產品的最終命運就變得更加不確定了。商人是很多的,他們誰都不知道誰在做什麼。商品現在已經不僅是從一手轉到另一手,而且是從一個市場轉到另一個市場;生產者喪失了對自己生活領域內全部生產的支配權,這種支配權商人也沒有得到。產品和生產都任憑偶然性來擺佈了。



但是,偶然性只是相互依存性的一極,它的另一極叫作必然性。在似乎也是受偶然性支配的自然界中,我們早就證實,在每一個領域內,都有在這種偶然性中去實現自己的內在的必然性和規律性。然而適用於自然界的,也適用於社會。一種社會活動,一系列社會過程,越是超出人們的自覺的控制,越是超出他們支配的範圍,越是顯得受純粹的偶然性的擺佈,它所固有的內在規律就越是以自然的必然性在這種偶然性中去實現自己。這種規律也支配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偶然性:它們作為異己的、起初甚至是未被認識的、其本性尚待努力研究和探索的力量,同各個生產者和交換的參加者相對立。商品生產的這些經濟規律,隨這個生產形式的發展階段的不同而有所變化,但是總的說來,整個文明期都處在這些規律的支配之下。直到今天,產品仍然支配著生產者;直到今天,社會的全部生產仍然不是由共同製定的計劃,而是由盲目的規律來調節,這些盲目的規律,以自發的威力,最後在周期性商業危機的風暴中顯示著自己的作用。


上面我們已經看到,在相當早的生產發展階段上,人的勞動力就能夠提供大大超過維持生產者生存所需要的產品了,這個發展階段,基本上就是產生分工和個人之間的交換的那個階段。這時,用不了多久就又發現一個偉大的“真理”:人也可以成為商品;如果把人變為奴隸,人力[①]也是可以交換和消費的。人們剛剛開始交換,他們本身也就被交換起來了。主動態變成了被動態,不管人們願意不願意。



隨著在文明時代獲得最充分發展的奴隸制的出現,就發生了社會分成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的第一次大分裂。這種分裂繼續存在於整個文明期。奴隸制是古希臘羅馬時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個剝削形式;繼之而來的是中世紀的農奴制和近代的僱傭勞動制。這就是文明時代的三大時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開的而近來是隱蔽的奴隸制始終伴隨著文明時代。





文明時代所由以開始的商品生產階段,在經濟上有下列特徵:(1)出現了金屬貨幣,從而出現了貨幣資本、利息和高利貸;(2)出現了作為生產者之間的中間階級的商人;(3)出現了土地私有製和抵押;(4)出現了作為佔統治地位的生產形式的奴隸勞動。與文明時代相適應並隨著它而徹底確立了自己的統治地位的家庭形式是專偶制、男子對婦女的統治,以及作為社會經濟單位的個體家庭。國家是文明社會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時期毫無例外地都是統治階級的國家,並且在一切場合在本質上都是鎮壓被壓迫被剝削階級的機器。此外,文明時代還有如下的特徵:一方面,是把城市和鄉村的對立作為整個社會分工的基礎固定下來;另一方面,是實行所有者甚至在死後也能夠據以處理自己財產的遺囑制度。這種同古代氏族制度直接衝突的製度,在雅典直到梭倫時代之前還沒有過;在羅馬,它很早就已經實行了,究竟在什麼時候我們不知道[①];在德意志人中間,這種制度是由教士引入的,為的是使誠實的德意志人能夠毫無阻礙地將自己的遺產遺贈給教會。



文明時代以這種基本製度完成了古代氏族社會完全做不到的事情。但是,它是用激起人們的最卑劣的衝動和情慾,並且以損害人們的其他一切秉賦為代價而使之變本加厲的辦法來完成這些事情的。鄙俗的貪欲是文明時代從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動作用的靈魂;財富,財富,第三還是財富,——不是社會的財富,而是這個微不足道的單個的個人的財富,這就是文明時代唯一的、具有決定意義的目的。如果說在文明時代的懷抱中科學曾經日益發展,藝術高度繁榮的時期一再出現,那也不過是因為在積累財富方面的現代的一切積聚財富的成就不這樣就不可能獲得罷了。



由於文明時代的基礎是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剝削,所以它的全部發展都是在經常的矛盾中進行的。生產的每一進步,同時也就是被壓迫階級即大多數人的生活狀況的一個退步。對一些人是好事的,對另一些人必然是壞事,一個階級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對另一個階級的新的壓迫。這一情況的最明顯的例證就是機器的採用,其後果現在已是眾所周知的了。如果說在野蠻人中間,像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不大能夠區別權利和義務,那麼文明時代卻使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和對立連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來,因為它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



但是,這並不是應該如此的。凡對統治階級是好的,對整個社會也應該是好的,因為統治階級把自己與整個社會等同起來了。所以文明時代越是向前進展,它就越是不得不給它所必然產生的壞事披上愛的外衣,不得不粉飾它們,或者否認它們,——一句話,是實行習慣性的偽善,這種偽善,無論在較早的那些社會形式下還是在文明時代初期階段都是沒有的,並且最後在下述說法中達到了極點:剝削階級對被壓迫階級進行剝削,完全是為了被剝削階級本身的利益;如果被剝削階級不懂得這一點,甚至想要造反,那就是對行善的人即對剝削者的一種最卑劣的忘恩負義行為。 [①]



現在把摩爾根對文明時代的評斷引在下面作一個結束:



“自從進入文明時代以來,財富的增長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如此繁多,它的用途是如此廣泛,為了所有者的利益而對它進行的管理又是如此巧妙,以致這種財富對人民說來已經變成了一種無法控制的力量。人類的智慧在自己的創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總有一天,人類的理智一定會強健到能夠支配財富,一定會規定國家對它所保護的財產的關係,以及所有者的權利的範圍。社會的利益絕對地高於個人的利益,必須使這兩者處於一種公正而和諧的關係之中。只要進步仍將是未來的規律,像它對於過去那樣,那麼單純追求財富就不是人類的最終的命運了。自從文明時代開始以來所經過的時間,只是人類已經經歷過的生存時間的一小部分,只是人類將要經歷的生存時間的一小部分。社會的瓦解,即將成為以財富為唯一的最終目的的那個歷程的終結,因為這一歷程包含著自我消滅的因素。管理上的民主,社會中的博愛,權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將揭開社會的下一個更高的階段,經驗、理智和科學正在不斷向這個階段努力。這將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愛的複活,但卻是在更高級形式上的複活。”(摩爾根《古代社會》第552頁)



寫於1884年3月底-5月26日



1884年以單行本形式在蘇黎世出版



原文是德文



選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1卷第32—2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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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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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①]路易斯·亨利·摩爾根《古代社會,或人類從蒙昧時代經過野蠻時代到文明時代的發展過程的研究》倫敦麥克米倫公司1877年版。該書在美國刊印,在倫敦極難買到。作者已於數年前去世。



第2頁[①]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28-571頁。 ——編者註



第3頁[①]愛·奧·弗里曼《比較政治》1873年倫敦版。 ——編者註



第4頁[①]約·狄茨。 ——編者註



第4頁[②]在《新時代》3刊載的文本里,在“加之”後面是:“新版將大量印行,這在德國社會主義文獻中現在已經是常見的事,不過對於德國出版界來說仍然是非常罕見的”。 ——編者註



第5頁[①]愛·伯·泰勒《人類原始歷史和文明的產生的研究》1865年倫敦版。 ——編者註



第6頁[①]約·雅·巴霍芬《母權論。根據古代世界的宗教的和法的本質對古代世界的婦女統治的研究》1861年斯圖加特版。 ——編者註



第7頁[①]埃斯庫羅斯《奧列斯特》三部曲中的《厄默尼德》。 ——編者註



第12頁[①]約·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狀態。蒙昧民族的精神狀態和社會狀態》1870年倫敦版。 ——編者註



第12頁[②]路·亨·摩爾根《人類家庭的血親制度和姻親制度》1871年華盛頓版。 ——編者註



第14頁[①]約·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狀態。蒙昧民族的精神狀態和社會狀態》1882年倫敦版。 ——編者註



第14頁[②]路·亨·摩爾根《古代社會,或人類從蒙昧時代經過野蠻時代到文明時代的發展過程的研究》1877年倫敦版。 ——編者註



第16頁[①]約·弗·麥克倫南《古代史研究》1876年倫敦版第333頁。 ——編者註



第17 頁[①]我於1888年9月從紐約返歐途中,遇到一位羅切斯特選區的前國會議員,他認識摩爾根,可惜,關於摩爾根的事他能給我述說的並不多。摩爾根以個人的身分住在羅切斯特,僅僅從事自己的學術研究工作。他的兄弟是個上校,曾在華盛頓國防部供職;靠這位兄弟的介紹,摩爾根得以使政府對他的研究加以關注,用公款出版了他的幾種著作;據我的交談者自己說,他在任國會議員期間,也曾多次幫過摩爾根的忙。



第23頁[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塔西佗時代的德意志人,海盜時代的諾曼人”,而是“凱撒時代的德意志人(或者是我們更愛說的,塔西佗時代的德意志人)”。 ——編者註



第27頁[①]以下直到“血緣家庭……”(本卷第33頁)那一段以前的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中增補的。 1884年版中是:“這種原始狀態的發現,是巴霍芬的第一個偉大功績。從這種原始狀態中,大概很早就發展出以下幾種家庭形式。”——編者註



第27頁[②]約·雅·巴霍芬《母權論。根據古代世界的宗教的和法的本質對古代世界的婦女統治的研究》1861年斯圖加特版。 ——編者註



第28 頁[①]巴霍芬把這種原始狀態叫作淫遊婚,從而表明,他是多麼不了解他所發現的,或者正確些說,他所猜到的東西。希臘人使用淫遊婚這個名詞,是表示未婚男子或過個體婚生活的男子跟未婚的女子的性關係;這種淫遊婚,總是以一定的婚姻形式的存在為前提,在這個婚姻形式之外發生這種性關係;並且包含著至少是一種可能性的賣淫。這個名詞,從來沒有在別的意義上使用過,我和摩爾根就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它的。巴霍芬的極端重要的發現,到處都被他的幻想——即認為歷史上發生的男女之間的關係,總是起源於當時人們的宗教觀念,而不是起源於人們的現實生活條件——弄得神秘化了,令人難以置信。



第29頁[①]沙·勒土爾諾《婚姻和家庭之進化》1888年巴黎版第41頁。 ——編者註



第32頁[①]愛·韋斯特馬克《人類婚姻史》1891年倫敦-紐約版第70-71頁。 ——編者註



第33 頁[①]恩格斯在1884年版上加了一個注:“馬克思在1882年春季所寫的一封信14中,以最強烈的措辭,批評瓦格納的《尼貝龍根》歌詞中比比皆是的對原始時代的完全曲解。歌詞中說:‘誰曾聽說哥哥抱著妹妹做新娘?’15瓦格納的這些‘色情之神’,完全以現代方式,用一些血親婚配的事情使自己的風流勾當更加聳人聽聞;馬克思對此回答道:‘在原始時代,姊妹曾經是妻子,而這是合乎道德的’。”



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補加的注文:“瓦格納的一位法國友人和崇拜者,不同意這個注,說在瓦格納所根據的《老艾達》中,在《厄革斯德列克》中,洛基就曾指責弗萊雅說:‘在諸神面前,你擁抱自己的哥哥。’可見,兄弟姊妹婚姻在那時候已經被唾棄。不過,《厄革斯德列克》乃是對古代神話的信仰已經完全喪失的那一時代的表現;這是純粹琉善式的對神的諷刺。要是作為靡菲斯特斐勒司的洛基在這裡對弗萊雅作了這樣的指責,那麼這倒是反駁了瓦格納。而且,



在後邊數行詩中,洛基對尼奧德爾說:‘你同你的妹妹生了一個(這樣的)兒子’16。尼奧德爾本不是亞薩神,而是瓦那神,所以他在《英格林加傳說》中說,兄弟姊妹婚姻,在瓦那國是很普通的,但在亞薩神中間並不如此。 17這大概是表明,瓦那神是比亞薩神更古的神。無論如何,尼奧德爾是作為同亞薩神一樣的神生活在亞薩神中間的,因此,《厄革斯德列克》勿寧說是證明,在挪威的關於諸神的傳說產生的時代,至少諸神之間的兄弟姊妹婚姻尚未引起任何憎惡。要是想為瓦格納辯護,引用《艾達》倒不如引用歌德,歌德在關於神和舞妓的敘事詩中,說到婦女在寺院獻身的宗教義務時也犯了同樣的錯誤,他過於把這種風俗習慣比作現代的賣淫了”。——編者註



第34頁[①]“大概”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35頁[①]路·亨·摩爾根《古代社會》1877年倫敦版第425頁。 ——編者註



第37頁[①]“或某種與它類似的形式”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37頁[②]巴霍芬認為是他發現的不加區別的性關係,即他所謂的“污泥生殖”



(Sumpfzeugung)的遺跡,這些遺跡是來自群婚制,現在關於這一點再不容懷疑了。 “如果巴霍芬認為這種普那路亞婚姻是‘非法的’,那麼,那一時代的人也許要認為今日從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之間結婚,近的和遠的,大多數都是血親婚配,正如親兄弟和親姊妹之間結婚一樣。”(馬克思語)18



第37頁[③]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亞家庭”。 ——編者註



第37頁[④]在1884年版中不是“這種群婚形式或與它類似的群婚形式”,而是“這種家庭形式”。 ——編者註



第38頁[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而只有比較粗陋的群婚形式”,而是“他們的組織具有十分個別的性質,我們就不要管它了”。 ——編者註



第39頁[①]以下直到“對偶製家庭”(本卷第43頁)那一段以前的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39頁[②]路·亨·摩爾根《人類家庭的血親制度和姻親制度》1871年華盛頓版。 ——編者註



第43頁[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亞家庭”。 ——編者註



第46頁[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亞家庭”。 ——編者註



第46頁[②]“使人很難設想……”這句話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



編者註



第47 頁[①]以下直到“對偶製家庭產生於蒙昧時代和野蠻時代交替的時期”(本卷第50頁)以前,在1884年版中是如下一句話:“舊大陸的這一類遺跡是眾所周知的,例如,腓尼基姑娘在阿斯塔爾塔節在寺廟中獻身的風俗;甚至中世紀的初夜權,也是大概由克爾特氏族(克蘭)傳下來的普那路亞家庭的殘餘,儘管德國的新浪漫派竭力掩飾這個事實,初夜權卻極其確鑿地存在過。”——編者註



第51頁[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特殊財產”,而是“私有財產”。 ——編者註



第51頁[②]在1884年版中不是“以前容易得到的妻子現在具有了交換價值”,而是“以前眾多的妻子現在具有了價值”。 ——編者註



第51頁[③]在1884年版中不是“家庭所有”,而是“私人所有”。 ——編者註



第52頁[①]“家庭”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54頁[①]在“(馬克思語)”以後直到本段結束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55頁[①]以下直到“在說到隨著母權制的覆滅……”(本卷第57頁)以前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58頁[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亞家庭”。 ——編者註



第58頁[②]最後一句話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59頁[①]1804年拿破崙統治時期通過的民法典第230條。 ——編者註



第59 頁[②]在1884年版中,這句話的末尾是這樣的:“但是到了英雄時代,我們就看到,婦女處於半囚禁的隔絕狀態,以便保證子女確實出自父親”。自此以下直到“但是,儘管有這些幽禁和監視”(本卷第62頁)以前的幾大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以代替1884年版中的如下一段話:“相反,男人卻以被俘的女奴隸、他的戰時共享帳篷的女伴來尋歡作樂。古典時期的情況未必更好。從貝克爾《查里克利斯》一書我們可以較為詳細地查閱到希臘人如何對待婦女的情形。她們雖說不是被幽禁,但也是與世隔絕的,她們成了自己丈夫最高等的婢女,只能同主要是其他的婢女來往。姑娘們則乾脆被幽禁起來;婦女們只有由女奴作伴才能離家外出。如有男子來訪,婦女就躲進自己的房間裡去”。 ——編者註



第60頁[①]荷馬《奧德賽》第1首歌。 ——編者註



第60頁[②]埃斯庫羅斯《奧列斯特》三部曲中的《亞加米農》。 ——編者註



第61頁[①]阿里斯托芬《費斯莫佛里節日中的婦女》。 ——編者註



第62頁[①]歐里庇得斯《奧列斯特》。 ——編者註



第63頁[①]在1884年版中這句話是:“專偶制是不以自然條件為基礎,而以社會條件為基礎的第一個家庭形式。”——編者註



第63頁[②]最後一句話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64頁[①]路·亨·摩爾根《古代社會》1877年倫敦版第504頁。 ——編者註



第64頁[②]以下直到“淫遊制和社會的任何其他制度一樣……”以前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65頁[①]這句話和前一句話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66頁[①]塔西佗《日耳曼尼亞志》第18-19章。 ——編者註



第67頁[①]後半句話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69頁[①]在1884年版中是:“德國的和瑞典的”。 ——編者註



第69頁[②]以下直到“只有在被壓迫階級中間……”以前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70頁[①]以下直到“現在讓我們再回過來談摩爾根吧”(本卷第81頁)以前的文字,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76頁[①]《尼貝龍根之歌》第10首歌。 ——編者註

 



第78頁[①]見本選集第1卷第272-277頁。 ——編者註



第80頁[①]“droitdel′homme”既有“人的權利”的意思,也有“男子的權利”的意思。 ——編者註



第83頁[①]“一時”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89頁[①]指1519-1521年西班牙侵略者征服墨西哥的時期。 ——編者註



第91頁[①]塔西佗《日耳曼尼亞志》。 ——編者註



第96頁[①]參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頁。 ——編者註



第97頁[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亞家庭”。 ——編者註



第99頁[①]“嚴格的”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101頁[①]在馬克思的手稿中不是格羅特,而是格羅特經常引用其著作的公元2世紀的古希臘學者坡呂克斯。 ——編者註



第105頁[①]在馬克思的手稿中接著還有一句為恩格斯所省略的話:“奧德賽用來稱呼亞加米農的‘科伊臘諾斯’這個詞和‘巴賽勒斯’這個詞一樣,也僅僅意味著‘戰爭中軍隊的統帥’”。 ——編者註



第106 頁[①]就像希臘的巴賽勒斯一樣,阿茲特克人的軍事首長也被誤解為近代的王公。摩爾根最先對於西班牙人的起初是出於誤會和誇張,後來簡直是說謊的報告作了歷史的考證,並證明,墨西哥人處於野蠻時代中級階段,但他們的發展程度超過了新墨西哥的普韋布洛印第安人,他們的社會制度在根據被曲解了的報告來推論的範圍內說,相當於以下的情形:這是一個包括三個部落的聯盟,它征服了其他幾個部落並使之納貢;它由聯盟議事會和聯盟軍事首長來管理,西班牙人就是把這個聯盟軍事首長變成了“皇帝”。



第109頁[①]在1884年版中這句話的結尾是這樣寫的:“因為其餘兩個階級並未獲得任何特殊的權利”。 ——編者註



第116頁[①]來源於古希臘文的“菲拉”(部落)一詞。 ——編者註



第117頁[①]法文“police”(警察)的形容詞“policé”意為“文明的”。 ——編者註



第117頁[②]方言,意即憲兵。 ——編者註



第119頁[①]“可見他的氏族(昆提利)還有專用的墳地”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120頁[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未必是”,而是“並不必定是”。 ——編者註



第121頁[①]從本段開始到“在羅馬建城差不多300年後”(本卷第125頁)以前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122頁[①]梯·李維《羅馬建城以來的歷史》。 ——編者註



第126 頁[①]拉丁語的rex[勒克斯],相當於克爾特一愛爾蘭語的righ(部落長)和哥特語的reiks[勒克斯]。哥特語的這個詞,像德語的本義(與英語的first,丹麥語的相同,意即“第一”)一樣,也是氏族酋長或部落酋長的意思,這從哥特人在4世紀時對於後世的王即全體人民的軍事首長已有特別名稱即 thiudans[狄烏丹斯]一事中已可以看出來。在烏爾菲拉所翻譯的聖經中,阿爾塔薛西斯和希律從來不叫作reiks[勒克斯],而是叫作 thiudans[狄烏丹斯],提比利烏斯皇帝的國家從來不叫做reiki ,而叫作thiudinassus。在哥特的thi-udans(這個詞我們不大確切地譯為“王”)的名字Thiudareiks即德語的 Theodorich[狄奧多里希]亦稱Dietrich[迪特里希]中,兩個名稱合而為一了。



第129頁[①]以下直到本段結束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129頁[②]涅涅茨人的舊稱。 ——編者註



第129頁[③]約·弗·麥克倫南《原始婚姻》1865年愛丁堡版。 ——編者註



第131頁[①]《威爾士的古代法律和規章》1841年版第1卷第93頁。 ——編者註



第132 頁[①]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加了一個注:“在愛爾蘭度過的那幾天中96,我重新鮮明地意識到那裡的鄉村居民還是多麼厲害地生活在氏族時代的觀念中。土地所有者在他的佃戶農民的眼中還儼然是一種為了全體的利益而管理土地的克蘭首領;農民以租金的形式向他納貢,但認為在困難時也應得到他的幫助。同樣,一切比較富裕的人,也被認為當自己的比較貧苦的鄰居有急需時,有責任接濟他們,這種幫助並不是施捨,而是比較富有的克蘭成員或克蘭首領理所當然地應給予比較貧苦的克蘭成員的。政治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們抱怨無法使愛爾蘭農民接受現代資產階級的財產概念,這是可以理解的;只有權利而無義務的財產概念,絕不能灌輸到愛爾蘭人頭腦中去。當具有這種素樸氏族觀念的愛爾蘭人突然流落到英國或美國的大城市,置身於道德觀念和法律觀念全然不同的居民中時,他們在道德和法律問題上會多麼容易迷惑惶亂,失去一切依托並且往往大批地道德淪喪——這也是可以理解的”。 ——編者註





第133頁[①]路·亨·摩爾根《古代社會》1877年倫敦版第357-358頁。編者註



第133頁[②]貝達《盎格魯教會史》第1冊第1章。 ——編者註



第134 頁[①]在1884年版中在這句話後面接著還有兩段話,第一段話是:“這種權利——在北美洲的最西北部地區經常可以見到——在俄國人當中也流行過;到10 世紀時被奧麗珈女大公廢除。”這一段話在1891年版中被恩格斯略去。第二段話是:“在法國,特別是在尼韋奈和弗朗什孔泰,直到法國革命時期還存在著與塞爾維亞-克羅地亞地區的斯拉夫人的家庭公社相似的由農奴家庭組成的共產製家戶,這也是從前氏族組織的殘餘。這種共產製家戶還沒有完全消亡,例如在魯昂地區 (在索恩-盧瓦爾省)還可以看到一些巨大的、造型別緻的農民住房,中間是公用的大廳,四周是臥室,住著同一家庭的好幾代人。”這一段話在1891年版中被恩格斯修改後補入第二章(見本卷第56-57頁)。 ——編者註



第134頁[②]以下直到“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臘人那裡一樣,在德意志人那裡”(本卷第136頁)以前的段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中增補的;在1884年版中原是如下一段話:“……還按氏族居住。在公元8世紀的《阿勒曼尼法典》中genealogia一詞完全與馬爾克公社一詞同義。這樣我們就看到,德意志民族之一,並且恰恰又是蘇維匯人,在這裡是按血族即gentes分居的,每個氏族都分有確定的地區。勃艮第人和



倫巴德人的氏族稱為 fara,而《勃艮第法典》中所使用的氏族成員(faramanni)一詞,同時也指勃艮第人,這是針對著羅馬居民說的,後者自然不包括在勃艮第氏族內。因而在勃艮第人那裡,土地的分配也是按照氏族進行的。日耳曼法學家們一百年來為之絞盡腦汁的faramanni問題,這樣就可解決。在德意志人中並不是到處都把氏族稱為fara,儘管我們在一個哥特系的民族和另一個赫米奧南(高地德意志)系的民族那裡可以發現這個名稱。在德語中用來表示親屬關係的字根是很多的,這些字根同樣使用在我們可以推斷是和氏族有關的詞語中。 ”——編者註



第136頁[①]德語是fahren。 ——編者註



第136頁[②]德語是Sippe。 ——編者註



第136頁[③]塔西佗《日耳曼尼亞志》第7章。 ——編者註



第137 頁[①]起源於母權制時代並在許多民族中間都可以看到的舅父和外甥之間的特別密切的關係,只是在英雄時代的神話中希臘人才具有。據狄奧多魯斯(第4卷第 34章)說,梅里格爾殺死了鐵斯特士的兒子們,也就是自己母親阿耳泰婭的兄弟們。阿耳泰婭認為這種行為是一種無可饒恕的罪行,她詛咒兇手——她自己的兒子,並祈求他死。



“據說,諸神聽從了她的願望,結束了梅里格爾的生命。”又據狄奧多魯斯(第4卷第44章)說,海格立斯率領下的亞爾古船英雄在色雷斯登陸,他們在那裡發現,菲尼士受他新妻子的教唆,殘酷虐待被他遺棄的前妻——博雷阿德族的克利奧帕特臘所生的兩個兒子。但在亞爾古船英雄中間,也有博雷阿德族的人,即克利奧帕特臘的兄弟們,也就是被虐待者的母親的兄弟們。他們立刻保護他們的兩個外甥,釋放他們並殺死看守者。 102



第138頁[①]以下直到本頁“此外,在塔西佗時代”以前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138頁[②]“至少在他較為熟悉的”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139頁[①]毛勒《德國城市製度史》1869年埃朗根版。 ——編者註



第140頁[①]凱撒《高盧戰記》第4卷第1章。 ——編者註



第141頁[①]塔西佗《日耳曼尼亞志》第26章。 ——編者註

 



第141頁[②]以下直到“在凱撒時代,一部分德意志人……”(本卷第142頁)以前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141頁[③]見本卷第55-57頁。 ——編者註



第143頁[①]普林尼《博物誌》(三十七卷集)第18卷第17章。 ——編者註



第146 頁[①]這裡所推測的數字,在狄奧多魯斯關於高盧的克爾特人的一段文字中可以得到證實。他說:“在高盧住著人口不等的許多民族,其中最大者,人口約為20 萬人,最小者約為5萬人。”(DiodorusSiculus,V,25.)因而,平均起來是125000人;由於各個高盧民族發展程度較高,應該把他們的人口設想得比德意志人多一些。



第147頁[①]普林尼《博物誌》第4卷第14章。 ——編者註



第150頁[①]據克雷莫納的主教利烏特普朗德說,10世紀在凡爾登,也就是說,在神聖德意志帝國,製造閹人成了一個主要的行業,因為把這些閹人輸入西班牙,供摩爾人的后宮使用,可獲厚利。 107



第151頁[①]薩爾維安《論神的統治》第5冊第8章。 ——編者註



第156頁[①]以下直到本段結束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157頁[①]給土地耕種者提供了一個獲得集體和逐漸解放的手段。 ——編者註



第158頁[①]“通常是分為兩個”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159頁[①]特別是在美洲的西北沿岸,見班克羅夫特的著作。在夏洛特皇后群島上的海達人部落中,還有700人聚居在一所房屋中的家戶經濟。在努特卡人那裡,整個部落都聚居在一所房屋中生活。



第160頁[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特殊財產”,而是“私有財產”。 ——編者註



第161頁[①]“交給家庭公社使用,最後”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補的。 ——編者註



第167頁[①]莫里哀《喬治·唐丹》第1幕第9場。 ——編者註



第168頁[①]雅典奴隸的人數見前第117頁。在科林斯城全盛時代,奴隸的人數達46萬人,在埃吉納達47萬人;在這兩個地方奴隸的人數都等於自由民的十倍。



第170頁[①]對於氏族的本質至少已有大致概念的第一個歷史編纂學家是尼布爾,這應歸功於他熟悉迪特馬申116的血族。但是他的錯誤也是直接由此而來的。



第176頁[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人力”,而是“人的勞動力”。 ——編者註



第177 頁[①]拉薩爾的《既得權利體系》118一書第二部的中心,主要是這樣一個命題:羅馬的遺囑制同羅馬本身一樣古老,以致在羅馬歷史上,從來“沒有過無遺囑制的時代”,遺囑制確切些說是在羅馬以前的時代從對死者的崇拜中產生的。拉薩爾作為一個虔誠的老年黑格爾派,不是從羅馬人的社會關係中,而是從意志的“思辨概念”中引伸出羅馬的法的規定,從而得出了上述的完全非歷史的論斷。這在該書中是不足為奇的,因為該書根據同一個思辨概念得出結論,認為在羅馬的繼承製中財產的轉移純粹是次要的事情。拉薩爾不僅相信羅馬法學家,特別是較早時期的羅馬法學家的幻想,而且還比他們走得更遠。


第178頁[①]我最初打算引用散見於沙爾·傅立葉著作中的對文明時代的卓越的批判,同摩爾根和我自己對文明時代的批判並列。可惜我沒有時間來做這個工作了。現在我只想說明,傅立葉已經把專偶制和土地所有製作為文明時代的主要特徵,他把文明時代叫作富人對窮人的戰爭。同樣,我們也發現他有一個深刻的觀點,即認為在一切不完善的、分裂為對立面的社會中,個體家庭(lesfamillesincohérentes)是一種經濟單位。